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到,近几年上访的人越来越少了。有些人认为维权无望,索性选择放弃,而另一些人则转变思路,选择了其他的维权方式。剩下的坚持上访的人中,有一部分受到了特殊的“关照”,他们的一举一动都处于被监视的状态。长时间以来,这些问题都被粉饰得很好,直到媒体报道湖北恩施某村民在上访前一夜,被村委会、乡派出所、医院等相关负责送进了精神病院。我们才清楚地意识到,原来十年前就存在的违法乱象并没有随着法治的发展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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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很少提及上访,但是,上访是法律赋予给公民的合法权利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与此同时,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信访人具备相关的查询权、知情权、获得书面答复的权利、申请复查复核的权利以及不受打击报复的权利。

而在湖北恩施的案件中,当地的村委会、乡派出所、医院等负责人以屁股坐板疮为由,将上访人送进精神病院的行为,侵害了上访村民作为公民的诸多权益。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在我国,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不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不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拘禁他人都是非法的。即使公民违反了法律,相关部门在进行逮捕、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时,都要按照严格的法律规定,必须由专门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因此,如果村委会及其他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等未经合法程序,擅自将村民送进精神病院,则很可能会构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其次,对于精神病院来说,仅凭借之前的一份筛查诊断,将他人收入精神病院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可能违反了精神卫生法规定的诊断和治疗程序。如果给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他公民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该精神病院需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当地的村委会、乡派出所、医院等利用职权,在没有经过当地精神卫生机构报告和专业人员的评估的情况下,将村民送入精神病院的行为可能会构成滥用职权。

目前,当地的相关部门已经成立了调查组,对此事进行调查。我们期待调查组能够还原事件的真相,给受害村民和关注该事件的网友们一个满意的结果。与此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引导老百姓正确地进行信访,捂嘴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最后,还是要提醒大家,在维权的过程中一定要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维权过程中不要逾越法律的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