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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摩托车车队,

曾多次自驾出游,也曾骑行往返西藏。

这一次,在老褚的发起下,

9名车友“成团”,

自浙江台州椒江骑行至仙居。

骑行至“田垟陈”隧道时,

其中一名车友陈某某撞上货车,

最终因伤重不幸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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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仙居交警大队已侦破这起交通事故:

发起人、“头车”驾驶人等4人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

另4人被取保候审。

“这是浙江首例摩托车团队

因危险驾驶被刑事立案的案件,

很有警示意义。”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局长王辛微说。

该起案件为何被定为“危险驾驶”?

摩托车车友们在“速度与激情”时,

又该如何保障安全?

借道超车

隧道里摩托车撞上正常行驶的货车

这起案件,发生在2024年4月27日。当日中午11点半,仙居交警大队接到报警:上张乡田垟陈隧道发生车祸。

民警到达现场勘察后,发现一辆二轮摩托车撞上重型自卸货车。货车行车记录仪画面显示:货车正常行驶在隧道中,陈某某骑着摩托车,本是自东向西行驶,突然开到了对面的车道,最终发生车祸。

据货车驾驶人老王回忆,撞击后他立即下车查看情况,发现陈某某受伤不轻,立即报警和呼叫120。陈某某很快被送往医院救治,但不幸的是,因伤重不幸身亡。

仙居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副中队长余定强,在现场勘察时,心里就一直有个“问号”——隧道本来就禁止超车,况且事故发生在隧道的弯道处,陈某某为何要在最危险处超车?

沿路排查

这不是一起简单的亡人事故

“该起事故责任很明确——主要原因就是陈某某在隧道内违法超车。”余定强说,除了陈某某的车辆,他在监控中发现,现场还有好几辆摩托车经过,车速都挺快,是否存在“团队违法超车”等危险驾驶行为?

余定强着手调查,发现这是一次团队出行,共有9名车友,平均年龄四五十岁,最年长的有69岁。他开始怀疑自己最初的判断,“按常理推定,驾驶摩托车超车、超速来寻刺激的,一般都是年轻的机车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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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在市交警局的指导帮助下,为还原事故真相,仙居交警大队成立“4.27摩托车团队涉嫌危险驾驶”侦破小组,侦办专案。

沿途监控显示:当天上午7点半,摩托车队从台州市客运总站附近集合出发,经过黄岩头陀、宁溪等地,继续沿山路驶往仙居游玩,总行程113公里。

经实地勘察、沿线走访,办案民警有些震惊:“该摩托车团队有闯红灯、严重超速等多项违法行为,单单闯红灯就有七八次,有些是车队一起闯的,有些是个别行为。”

“视频印证了我们的判断,该摩托车团队有重大危险驾驶嫌疑。”余定强说,他们对沿途的十余名群众进行取证,发现该摩托车队9人,存在“密集车流反复并线、曲折穿插、追逐竞驶,闯红灯、严重超速、实线超车、占用非机动车道超车”等危险驾驶行为。

涉嫌危险驾驶罪刑拘4人取保4人

“我们之前办理过摩托车单人(汽车)的危险驾驶,但摩托车团队危险驾驶,在全省尚属首例,由于没有过往案例可供参考,只能摸着石头过河。”余定强说,办理过程中,他们联合多部门开展法律研讨,确定侦查思路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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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6日,仙居县公安局对该摩托车团队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5月12日,发起人褚某某,“头车”驾驶员王某某、俞某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另外4名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取保候审。

“我们是临时组织,约着一起玩的,怎么就犯法了呢?”褚某某等人得知自己要被刑拘,都懵了。

为何认定为团队危险驾驶?

余定强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以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所谓“追逐竞驶”,是指在道路上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或者其他动机,在公路、城市道路或者其他道路上快速追赶、竞相行驶。多人或者多次追逐竞驶;以超过限速百分之五十的速度追逐竞驶;以及在车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追逐竞驶等等情形,都属于情节恶劣。

“车友聚会微信群,是褚某某是发起的,王某某、俞某某等三人分别开过‘头车’,存在“以刺激为目的”的主观故意。相对另外四人,他们危险驾驶追责更显严重。”余定强说。

仙居交警大队教导员陈宏勇说,随着骑摩托车出游团队增多,去年仙居境内已发生5起摩托车亡人事故,“希望通过该起案件,能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谨防类似事故发生。”

律师说法: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黄洪连

追逐竞驶虽然和醉驾是同时在《刑法修正案(八)》中被纳入犯罪打击的,但在现实中,追逐竞驶型的危险驾驶罪总体上来说案发量是比较少的,特别是以“团体”为主体的危险驾驶,鲜有案例。

这是因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侦查取证非常便捷,只要行为人达到相应的血液酒精浓度即可立案,而追逐竞驶的概念是什么、追逐竞驶到什么程度才叫“情节恶劣”,确实存在判断上的难度。

什么是追逐竞驶,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飙车”,这既可能是司机相约追寻“速度与激情”,也可能是双方没有相约,单纯是因为“开斗气车”。

飙车“情节恶劣”才会入刑,但怎么算“情节恶劣”,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要靠司法人员自己把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曾经就该种类型的危险驾驶罪作出过指导意见,认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恶劣”:

(1)酒后、吸食毒品后追逐竞驶的; (2)无驾驶资格而追逐竞驶的; (3)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辆追逐竞驶的; (4)以超过限速50%的速度追逐竞驶的; (5)在车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追逐竞驶的; (6)多人或者多次追逐竞驶的; (7)追逐竞驶引起交通严重堵塞或者公众恐慌的; (8)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辆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辆号牌追逐竞驶的; (9)因追逐竞驶受过行政处罚又追逐竞驶的; (10)情节恶劣的其他情形。

所谓“多人追逐竞驶”中的“多人”,根据刑法解释的惯例,一般是指三人以上。这起案件中,根据交警部门的调查,摩托车队人数众多,存在多人参与追逐竞驶的情形,而且因为追逐竞驶引起了其他交通参与人的恐慌,所以参与追逐竞驶的人,涉嫌危险驾驶罪。

对摩托车车友活动的组织者而言,应当在活动中明确车队行车规则,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例如,可以对参加活动的车辆进行编号,车队在行进过程中,车辆应当按照编号依次通行,不得超车,避免出现你追我赶的竞驶情形。

公共安全不是儿戏,打击“飙车”,保护的是每一个交通参与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摩托车“组团”出行安全保障

在享受“速度与激情”的同时,安全问题,始终是不能漠视的“红线”,更是不可逾越的“底线”。

记者采访了从事摩托车行业十余年的谢先生,他如今是杭州印第安摩托车的店长。每个月,店里都要组织十余人的骑行活动2-3回,每年还会组织4、5次百余人以上的骑行活动。

“我们组织骑行活动,有非常严格的规矩。”谢先生表示,在出发前,他们都会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告知骑行速度、安全距离、安全手势等骑行注意事项,并且会安排工作人员作“领队车手”“边巡车手”“收尾车手”,每位骑友的前后位置也是固定的,出行时都是同车道行驶,按照领队行驶路线前进,“如果途中发生掉队的情况,我们边巡车手会在弯道处等待,前部分队伍也会慢速等候。”

“我们会要求骑友:不占道,不闯灯,不超车。”谢先生表示,曾经也有比较“狂野”的骑友,擅自离开他们的车队,飙车、闯红灯,“像这类车友,我们会进行警告,告知风险自理,并且会永久失去参与活动的资格。”

来源 | 浙江法治报社微信公众号《平安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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