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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享受年假的条件

职工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不限于本公司连续工作,也包括其他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下同)

2、年假天数计算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累计的工作单位包括各类性质的合法用人单位,依法服兵役等视同工龄的期限也计算在内)

3、新入职剩余日历年不足一年的折算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休年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4、不享受年假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享受了当年的年假,又出现上述(二)(三)(四)(五)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假。

5、年假安排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6、相关法律法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109至111条)。

以上是法定年休假的相关规定,如果企业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自行制定企业年休假标准,而且标准高于法定标准的,对于年休假的计算、补偿等应具有法律约束力。另外,年假享有条件的“12个月以上工作”是“连续”的,如果不同企业之间工作有断档的,不符合“连续”的要求,应把未连续的此前工作期限排除在计算之外(参见上述深圳中院的裁判指引,各地可能有不同规定)

希望本文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