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些人,

有能力履行而故意规避执行、逃避执行,

铤而走险而身陷囹圄!

为全面贯彻区高院“八桂执行风暴”系列专项行动决策部署,加快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岑溪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在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的同时,依法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加大对有能力履行而故意规避执行、逃避执行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现精心选取了2023年度“拒执”案例,给企图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敲响警钟。

01

转移财产不可取,事后查实要执“刑”

梁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岑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归还借款36.7万余元及利息给梁某。刘某在明知民事判决已生效的情况下,仍将岑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转入其名下银行账户的养老金25.6万余元通过取现、转账方式转移,逃避执行,致使已生效的民事判决无法执行,当事人的胜诉权益无法兑现。2022年11月3日岑溪法院将该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刘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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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7日,检察机关向法院起诉,指控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岑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02

凡是涉嫌拒执罪,移送线索至公安

许某等人诉黄某1等人合同纠纷一审案件是岑溪法院审理,后梧州中院判决被上诉人黄某1、高某分别向上诉人许某、上诉人浦某支付股权转让款166万余元、131万余元。在执行过程中,岑溪法院强制执行到黄某1、高某219万余元用于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剩余78万余元及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未履行。2022年11月9日被执行人黄某1、高某收到案外人黄某2支付给其的股权转让款220万余元,但收取款项后并未积极履行本案义务,还将该款项恶意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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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7日岑溪法院将黄某1、高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面对这样的局面被执行人黄某1、高某悔不当初,积极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协调,并履行完毕。

黄某武与黄某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岑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黄某珍归还借款本金3.3万元及利息。在明知民事判决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况下,被执行人黄某珍仍将其名下小汽车转让给他人,并在实际收取转让费后收到法院履行信息通知的情况下仍不履行义务。黄某珍逃避执行的行为致使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无法执行。

2023年10月25日岑溪法院将黄某珍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被执行人黄某珍被依法拘留后真诚悔过,积极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协商并主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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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农某在法院查封其已有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后,又重新开立新账户并有资金往来,经法院再次督促农某履行后农某仍拒不履行义务,2023年12月5日岑溪法院已将农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被执行人农某在法院查封其已有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后,又重新开立新账户并有资金往来,经法院再次督促农某履行后农某仍拒不履行义务,2023年12月5日岑溪法院已将农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依法移送 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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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潘某经法院查询名下并无财产,但经申请人黄某提供财产线索,法院多方调查后发现潘某与于某虽未登记结婚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女方名下登记有一套房屋、一辆玛莎拉蒂牌小汽车、一辆本田雅阁小汽车、一辆凯迪拉克牌小汽车。被执行人潘某与于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存在财产混同,而潘某不仅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逾期报告,还对自己的真实财产隐瞒不报。2023年5月29日,岑溪法院执行局法官带队前往潘某所在地广东省执行,于2023年5月30日对潘某进行依法拘留、罚款,并将潘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透过案例,让我们认识拒执罪。

01

什么是拒执罪?

是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02

哪些行为构成拒执罪?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03

犯拒执罪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行必诚,言必信;法必依,治必严。”被执行人企图通过“耍小聪明”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是对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公然挑衅,更破坏社会诚信体系。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均应自觉主动履行义务,不要心存侥幸躲避执行,更不要因自认为不懂法就将民事责任“赖”成刑事责任,被追究拒执罪后,不仅不能“以刑抵债”,还要额外承担严峻的刑罚。“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恶意规避执行终将难逃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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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王玉通

编辑:刘泳敏

校对:黄丽婷

审核:梁东波∣覃显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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