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友非法采矿

刑事附带民事

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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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被告人宋某友以售砂获利为目的,承包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村15户村民集体农用地。2019年1月至11月,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宋某友非法挖砂,通过胡某、靳某龙等人销售获利。经鉴定,宋某友非法采砂19955.37立方米。濮阳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宋某友非法采砂行为进行查处,罚款65997元。2020年12月,宋某友自首,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0000元。经评估,涉案土地复垦费用342816.72元,宋某友已缴纳该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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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南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友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采矿,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宋某友主动投案,主动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宋某友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罚款进行折抵;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三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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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指出,建立健全环境治理领导责任等七大体系,落实各类主体责任,提高市场主体和公众参与积极性,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本案是宋某友等多人在耕地上非法挖砂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系列案之一,该系列案中有12人被移送司法机关,3人受到党政纪处分,形成纪检监察、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多元参与、共同协作、综合治理生态环境的格局,彰显了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类犯罪、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心。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罚款65997元折抵相应罚金的意见,考虑被告人主动缴纳342816.72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情节,统筹兼顾被告人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的承担,实现了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犯罪适用三种责任的有机衔接,为审理同类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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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 | 包铁新媒体工作室 程婧雯

审核 | 王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