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这样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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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如下:

不合理?

那当时为什么要签,而且当时合同约定应该是有服务期限和违约金条款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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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只要签订了聘用合同书,并且相关单位完成了备案手续,人事关系就已经成立。之后的争议,应当属于人事争议,而非劳动争议。而此时,双方遵循的应该是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中的条款。

这是第一个阶段。也就是说,双方遵循的规则,是一开始聘用合同里的条款。无论后续离职与否,服务期约定违约金的约定,应该以聘用合同中的条款为主。

第二阶段是,一般在交付违约金的时候,还要签订相关协议,双方解除聘用合同。这个时候,如果自己自愿交付了违约金,就意味着自己也同时承认之前的条款和约定,同时也认可违约金背后所构成的违约关系和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两个阶段,如果都已经完成,既签订聘用合同书,又在后续解约时签订新的协议认可违约责任,那么这个违约金基本上是回不来了。

不过关于违约金的讨论,也并非没有空间。为什么我们之前说,事业单位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而非劳动争议。因为双方建立的不仅仅是劳动关系,更是备案的人事关系。因此一旦产生争议尤其是涉及诉讼,一般优先适用于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目前我们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虽然没有劳动方面那么全面,但各地也有相关的事业单位规章、制度,这些也是一旦产生争议后,所优先适用的。

虽然劳动规定中将违约金局限在产生专项培训,或违背保密、竞业协议等方面。但人事方面的规定则没有局限,比如有不少地方规定的是“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自行约定”,那么一旦优先适用人事规定,只能是自己签过的合同自己认了。

当然也有人会提到《…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因为其中有规定受聘人员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四种情形,比如在试用期内、考入普通高校、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依法服兵役等,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文件虽然有效,但已经是22年前的文件了。按照新旧法适用,现在参考的一般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同时,比如像考公务员等,一般要求征得原单位同意。如果期间原单位同意,之后产生争议,我们在不签署和缴纳违约金的情况下,还可以积极跟单位协商。但如果是自己报考时伪造或在原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捏造同意证明,那就很容易自己掉入自己的陷阱之中。

现实中,在这些问题上,依然有很多不明确的地方。但是目前,我只想说,如果合同中规定了违约责任,违约金只要金额合理,那么就属于是合同条款,需要遵守。

现在很多人有一个问题,就是一面高喊着要守契约精神,一面到自己真遇到事情的时候,明明自己签过的合同,自己也可以翻脸不认账,反而赖对方。这就纯属于无理取闹了。

所以,在签订合同阶段,就需要明确这个责任。合同签了,自己当时认可合理性,之后反回头来质疑,是很难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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