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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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对于工程款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权利。这一权利旨在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及时获得工程款的支付。

然而,当建设工程存在多层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况时,实际施工人是否能够代位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一、实际施工人的法律地位

实际施工人是指实际参与工程施工的单位或个人,他们可能直接与发包人或转包人签订合同,也可能在未签订正式合同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在多层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能与工程的原始承包人之间存在复杂的法律关系。

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

法律规定,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一权利的行使通常要求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且承包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的施工。

最高院在《张学珍、安徽建工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案中明确:

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相关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能够代位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际施工人,应当对承包人享有债权,不能是多层转包或违法分包下的实际施工人。

因此,在多层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下的实际施工人,除非与承包人之间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否则不能代位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在多层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是否能够代位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需要根据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法律地位以及转包或分包行为的合法性等因素综合判断。

实际施工人需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应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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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张学珍、安徽建工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申6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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