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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承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兰兰

897《与法同行》节目主持人 田雅清

本期897《与法同行》邀请到

陕西承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兰兰

对《民法典》中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内容

进行简要解读↓↓

01

在《民法典》中对于保障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刘兰兰:《民法典》中对保障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比如第四条规定: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这条规定首先体现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这种法律资格,不因自然人的出身、身份、职业、性别、年龄、民族、种族等而不同,所有自然人从法律人格上而言都是平等的、没有差别的。其次体现为所有的民事主体之间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民法典》为了维护和实现民事主体之间法律地位的平等性,确保民事主体之间能平等协商交易条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利用优势地位强加给另一方的不公平的“霸王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二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财产权利平等保护原则,是指不同的民事主体对其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享有平等地位,适用规则平等和法律保护平等的民法原则。

02

《民法典》中对维护市场主体诚实信用是怎么规定的?

刘兰兰:《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十六条也规定: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市场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常遇到以下几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比如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对方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地与对方进行合同谈判。

再比如在订立合同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已知悉了与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知道合同是成立不了的,但不告诉对方,在无意与对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继续与对方进行谈判,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当事人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谈判,有谈成的,有谈不成的,都不足为奇,中途停止谈判也是正常的。但是,如果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终止谈判,就是不正常的,如果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则要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赔偿损失。

03

签订合作协议之后,在履行过程中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时,应该怎么办?此时以谁的解释为准呢?

刘兰兰:《民法典》中对这种情况有具体规定,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也就是说因意思表示不清楚或者不明确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运用解释方法,明确意思表示的真实含义。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中,需要有意思表示的受领人,意思表示一旦为相对人所受领,相对人就会对此产生合理信赖,常见的比如说合同,如果出现表意人的内心真实意思和外在表示出来的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况,就需要平衡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与保护表意人的内心真实意思;同时,在这种情况下还需要考虑相对人对意思表示的理解水平。而在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因不存在受领人,则不需要考虑受领人的理解水平问题,常见的比如说遗嘱,因此,对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就是主要探究表意人的内心真实意思。

04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中的条款当事人必须全部履行吗?对于一些特殊的内容比如个人信息,独家秘方等有没有特殊的保护规定?

刘兰兰:《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的履行过程一切都要服从于约定,信守约定,约定的内容是什么就履行什么,一切违反约定的履行行为都属于对该原则的违背。遵守约定原则包括:

(1)适当履行原则,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主体、标的、时间、地点以及方式等履行,且均须适当,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2) 全面履行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所约定的各项条款,全部而完整地完成合同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五十八条也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民法典规定了在交易过程中或交易完毕后双方都有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为对方保密的义务,保密的内容包括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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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与法同行》 栏目组

编辑: 红庭

责编:海涛

审核:马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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