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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五十三批指导性案例,聚焦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其中一则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的侦查活动监督案引发关注。嫌疑人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遭遇殴打及饥饿、疲劳讯问,经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非法证据被排除,涉刑讯侦查人员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得到几次刑诉法修改确认、细化的刑事强制措施之一,是监视居住这一相对和缓的强制措施,在面对“没有固定住处的”嫌疑人、被告人时,要求其“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的一种强制措施,本质依然属于监视居住的非羁押类型。2012年,刑诉法修改时明确,指居“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但在实践层面,“指居”措施的泛化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某些办案机关突破“侦查时限瓶颈”的途径。不在羁押场所、办案场所进行变相羁押、突击办案,反倒少了一些羁押场所制度化的监督措施,使得某些侦查行为得以“变形”和异化。就在日前,《南方周末》报道江西上饶某辅警被控索贿诈骗,收受“指居”人员家属21万元。2023年9月,河北石家庄亦有被“指居”人员疑遭不当对待离世,案件也一度引发舆论关切。

也正基于此,最高检以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方式就“指居”期间的侦查监督表明态度,其所阐释之法理,检察监督之思路,凸显出强烈的现实针对性。对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但“经综合审查侦查违法行为的方式、频次,对于长时间、频繁实施该类行为的,可以认为达到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难以忍受痛苦的程度,基于上述情况而获取的有罪供述应当依法排除”。刑讯逼供不单纯以单一刑讯方式的残酷性以及刑讯后果的严重性为判断标准,长时间、频繁使用“不保障必要饮食和必要休息时间”等变相肉刑恶劣手段同样应当视为刑讯,相关证言应当予以排除。

检察机关依法对侦查过程中的相关办案行为予以监督,这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做保障。在此番指导性案件的细节中,也可以看到检察机关在审查相关案件证据时,通过嫌疑人细枝末节的反常表现发现刑讯线索,“释法说理、耐心沟通”成为深入履行侦查监督职责的关键手段。不仅如此,检察机关还通过调取“指居”期间办案录像和对“关键时段录像缺失”的探究来取得监督进展,通过调取全案侦查录像和详细了解饮食、休息情况获取变相刑讯的证据。

此番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不仅对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围绕“指居”期间的侦查行为进行实质性监督具有指引作用,还对具有普遍意义的其他侦查场景的规范性办案发挥着示范和督促作用。相关案件办理过程,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深究细节,对相关侦查行为合法性紧追不放。检察监督不是走过场,要“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对侦查违法的控告意见”,更需要“注意审查侦查人员的讯问时间、频次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变化情况,全面了解戒具使用、人身安全检查、饮食休息保障等方面情况”,这应当成为检察监督保障“指居”期间办案质量的常态思路。

遏制“指居”期间包括但不限于刑讯逼供在内的各种非法取证现象,需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协同治理。本案排除非法证据、追究责任人之外,江苏省检察院、公安厅还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应当在宣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24小时内向检察机关抄送相关文书材料;检察机关应及时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加强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检察监督。

由此也可窥见,检察机关加强“指居”期间的侦查监督,不仅不是针对个案办理的找茬,而且还会是提升办案质量、降低侦查人员职业风险的必要举措。“指居”措施的细节监督,必须回到国家刑事法治的大道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