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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传播性病罪?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严重性病"的范围及其判断是认定传播性病罪的关键所在。所谓严重性病,主要是指梅毒、淋病等。梅毒是由梅毒螺旋体引起的慢性传染病,淋病则由淋菌感染所引起的泌尿生殖器官的传染病。

《刑法》关于"严重性病"仅列举了梅毒、淋病两种,其他严重性病未作明确规定。其他性病能否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严重性病",《办理卖淫刑事案件解释》第11条第3款给予指向性的规定,即其他性病是否认定为"严重性病",应当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定实行性病监测的性病范围内,依照其危害、特点与梅毒、淋病相当的原则,从严掌握。可见,对于社会危害性不大,不能与梅毒、淋病的严重性、危害性相当的性病,不能认定为传播性病罪罪状中规定的严重性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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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需要明确的是"艾滋病"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严重性病"。

《刑法》第 360条所列举的严重性病中,并未列举出艾滋病。但在现代医学上,艾滋病的危害,实际上远远大于梅毒、淋病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基本可以经过治疗而痊愈,艾滋病则很难根治,且易致人死亡。

一般认为,考虑到传播艾滋病与其他性病在侵害法益、侵害方式及所涉及人群等方面的相似性,以及艾滋病的高度传染性、对人体的严重危害性和不可治愈性,传播艾滋病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传播性病罪。现行《传染病防治法》将艾滋病和淋病、梅毒均列为乙类传染病,且将艾滋病列在淋病、梅毒之前。国务院制定《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已将对艾滋病的防治放到了更加重要的战略高度,并将艾滋病与其他性病区别开来。作为部委规章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而制定,根据艾滋病的危害程度和特点,当前艾滋病是较梅毒、淋病属于危害更加严重的性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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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上述《办理卖淫刑事案件解释》第12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以传播性病罪,从重处罚,即"艾滋病"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严重性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