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日炎炎,又到了俊男靓女“秀身材”的好时候,有些减肥人士想通过“减肥药”来走“捷径”,盲目轻信琳琅满目的网络广告冲动下单,但购买“减肥药”食用却出现不良反应,一查才发现是“三无产品”此时作为消费者应如何维权?近日,巨野法院谢集法庭法官王有泉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销售“三无”减肥药而引发的纠纷。

案情回顾:2024年4月,刚满19周岁的小崔通过微信从被告李某处购买了某减肥产品,并付款2000余元。后原告小崔按照被告李某的指导服用方法服用两天后感觉效果不错,使用至第八天身体却出现口干、失眠等症状。小崔随即在网上查询后发现:该产品实物外包装无任何标签、标志说明物,也没有厂名、厂址、生产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属于“三无”产品,小崔又向李某索要产品合格证明,被告亦无法提供。

原告小崔为此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退还货款并承担价款十倍的赔偿责任。

法院调解: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所售减肥产品缺乏正规来源、无有效生产备案许可,属“三无”产品。承办法官综合考量到双方当事人均刚成年,且远在外地,为切实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法官多次与原、被告电话沟通,向双方明确阐明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双方达成调解,被告李某一次性支付原告小崔各项赔偿款14000元。

法官说法:作为消费者,“爱美”无可厚非,但需坚持科学原则,通过健康方式减肥,切忌轻易相信减肥广告的“一面之词”,更不能购买“三无产品”,以牺牲健康的方式快速瘦身断不可取。作为销售者,应切实认真履行销售查验义务,对所售产品的生产许可、检验合格证等进行严格查验,并如实记录保存,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大众日报·大众新闻客户端 纪任港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