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员涉赌博犯罪(四):从主观上“不明知”化解开设赌场罪风险。

张洪强律师经验总结与研究,禁止转载复制。

能否证明技术人员“明知”自己提供技术服务的对象是博彩,如果不能证明“明知”,则罪名就不能成立。

很多技术人员只知道埋头写代码提供网络技术服务,根本就不知道自己为博彩提供了技术支持和相关服务。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技术人员 “明知”系统平台开发使用的目的和用途,则要争取将他们的行为认定为中立的技术帮助和服务行为,对于中立的业务帮助行为,一般是不当做犯罪处理。

例如王某一案,公安机关认为:王某为开设网络赌场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非法获利390余万,存在明知,构成犯罪。但检察院最终对王某某不公诉撤销案件,理由是:不能证明明知是赌博犯罪。

还有杨某案件,公安机关认定杨某某明知公司开发赌博游戏软件,仍接受公司安排从事相关工作,将杨某以开设赌场罪抓获,但该案最终检察院认为,认定杨某某“明知”的证据不足,最终撤销案件,将杨某某无罪释放。

还有我处理的刘某网络犯罪案件,案件涉案总金额1个多亿,最终也是我们争取到“明知”的证据不足,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不公诉,刘某得以无罪,并且在公司期间所得的工资也不用当做赃款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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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一定要掌握“明知”、“推定明知”的证明标准以及对“共谋”、“明知”、“推定明知”证据的质证技巧。

1、“共谋”对于技术人员来说,是一种最严重的情况。一旦认定成为“共谋”的关系,就意味着技术人员成为开设赌场犯罪共同的犯罪团伙,构成开设赌场罪。

2、“明知”即明知道自己入职的公司或服务的对象是博彩,一旦认定“明知”,技术人员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里的“明知”应理解为知道,司法实务中应该综合主客观证据形成证据链以实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来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

3、“推定明知”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明知”,但公检法办案机关根据岗位、工作内容、获利等全案综合的主客观证据,推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知道。我们律师需要熟悉此类案件涉及的岗位的职责,知道不同岗位的工作内容,有的程序员从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上,完全有可能不知道自己是在为博彩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张洪强律师总结了此类案件中,技术人员争取不被认定为“明知”的一些思路方法,具体如下:

①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上来审查,看他们是否在口供中供述自己“明知”,看同案犯的关于主观状态的供述是否吻合。

要从犯罪嫌疑人自身经历、行业规范、面向客户的不特定性、交易正常、交易行为符合市场要求、公司职员内部正常履职等方面进行辩护,证明以一般人的视角难以判断出客户从事的行为具有非法性,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欠缺认识犯罪所需的必要知识,没有认识到自身业务的非法性。

②从犯罪嫌疑人的职务以及负责的内容上来审查:要看犯罪嫌疑人是经理、主管、技术骨干还是普通员工,负责的工作内容能否知道赌博的性质,对所开发软件的充值、提现、抽水功能有明确认识,是否明知明知银商、群主存在。

很多人片面的认为,技术人员肯定知道自己提供技术支持的网站或APP具有赌博功能,这是错误的,具体我们律师要根据他的岗位以及负责的内容来为他据理力争,例如一些PHP工程师、C++工程师、前端工程师、运维工程师、测试工程师等。

产品、UI设计师、前端工程师是相对于后端工程师,被认定为“明知”的风险更大,因为可以直接接触到页面。

③是否参加过相关的公司会议,商讨为赌博软件提供技术支持。例如,在某案中,嫌疑人辩称,自己不知道公司服务的对象是博彩,但是参加过公司组织的相关会议,而会议内容就是商讨如何解决境外某赌博网站的通讯传输通道问题。

④是否有相关qq、微信或电报等工作群的聊天记录,讨论的内容是否涉及赌博以及相关功能。这种证据在此类犯罪中是最常见的,我们一定要掌握质证技巧。

⑤交易价格是否明显异常。为客户提供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有被认定为明知的风险,但也不绝对。

具体“明知”、“推定明知”的认定情形,主要规定在2010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2019年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作者:张洪强律师,张洪强律师博彩技术链犯罪研究,禁止转载复制。有需要交流的可以搜索张洪强律师电话、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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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员涉赌博犯罪(四):从主观上“不明知”化解开设赌场罪风险。

程序员涉赌博犯罪(五):降低违法所得,从情节上争取最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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