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时代,人们的言论自由得到了极大的释放,网络上的侮辱性、煽动性的言论和图片,会给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有的甚至造成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网络暴力不同于普通的暴力事件,必须加以防范。为营造和谐清朗的网络空间,郓城县公安局加大对网络暴力的打击力度,有效净化网络环境。
案件回顾
5月31日,徐某认为幼儿园老师杨某对自己孩子管理不到位,对杨某心生不满,遂在微信群内发布信息辱骂杨某,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经调查,徐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郓城县公安局依法对其行政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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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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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互联网用户应规范自身言行
不得为了一己私愤
发布扰乱公共秩序的不当言论
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请文明上网、守法用网
争做网络正能量的传播者
网络清朗的维护者
网络文明的实践者
来源 郓城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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