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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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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公司)承包了郑州市牛口峪引黄工程的有关施工项目,该施工项目事先经水利部黄河委员会审查同意,当地河道管理部门批准了相应《防洪评价报告》,确定了弃土场的位置。2019年3月15日,荥阳黄河河务局(以下简称河务局)水政监察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水务公司施工中占用黄河滩区的弃土位置不符合项目审查同意书及《防洪评价报告》中所标识的弃土场位置,现场堆放土方量较大,决定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5月31日,河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荥黄罚责改〔2019〕第1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限期要求水务公司“将弃土清理至项目审查同意书及《防洪评价报告》中所标识的弃土场位置”。水务公司不仅未履行相应整改义务,还在接受调查期间继续扩大和新增弃土堆。2019年6月18日,河务局作出荥黄罚责改认〔2019〕第1号责令(限期)改正认定书,认定水务公司自2019年3月15日至6月25日期间,在黄河滩区违法存放工程弃土共七处,弃土总体积为592494.75立方米,未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对弃土进行清理。2019年7月22日,经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后,河务局依法作出荥黄罚决字〔2019〕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水务公司罚款9万元,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水务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针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罚款,经河务局依法催告,水务公司仍不履行义务。2020年3月3日,河务局向荥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有关责令“将弃土清理至项目审查同意书及《防洪评价报告》中所标识的弃土场位置”的决定及荥黄罚决字〔2019〕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所涉罚款及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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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2020)豫0182行审28号行政裁定,裁定对河务局作出的责令“将弃土清理至项目审查同意书及《防洪评价报告》中所标识的弃土场位置”的决定及荥黄罚决字〔2019〕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所涉罚款9万元和加处罚款9万元,准予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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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支持黄河河务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加大对乱占黄河滩区进行施工等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确保黄河行洪安全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水务公司虽经批准在黄河河道内施工,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却不按指定位置堆放弃土,经黄河河务机关多次通知,拒不改正,并继续扩大违法行为的后果,应当受到依法处理。荥阳市黄河河务局在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规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荥阳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维护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为确保黄河安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编辑|包铁新媒体工作室 钮怡

审核|王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