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适用举证责任 妥善审理涉农纠纷

利民之事,丝发必兴。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治理拖欠薪资乱象,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事关社会大局稳定与区域经济发展。

法院在审理拖欠农民工薪资案件中发现,部分群众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证据观念不强,对“举证责任”相关规定不甚了解,诉讼时不能充分提供合同及“欠条、结算单”等债权凭证,如果包工头“赖账”,农民工有可能承担“败诉风险”。

案情回顾

洋县法院龙亭法庭在审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结合原告(农民工)提供的现有证据以及被告(包工头)答辩意见,在确认原、被告存在劳务合同关系的基础上,就是否支付过薪资之证据,认为被告(包工头)一方更有优势提供,即被告应当就其已经支付过劳动报酬负责举证,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遂判决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20500元。

宣判后,被告不服从判决提起上诉,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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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1年5月,程某接受周某雇佣,口头约定程某在周某承包的某项目工地干活,从事木工作业,2021年8月工程结束,双方就薪资报酬问题未予结算。此后,程某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向周某索要劳动报酬,双方商议薪资合计20700元。

后经催要,周某通过微信向程某支付200元,余款未予支付。2023年底,程某以周某拖欠其劳动报酬为由提起诉讼。

诉求调解

审理中,被告周某在两个月内向法庭陈述三种不同答辩意见:一、工资已经付清,过年时以现金的形式支付完毕;二、其经济困难,希望原告能免除一部分,愿意与原告调解结案;三、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已经超额向原告支付清楚了。

在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法官认为:通过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等相关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原、被告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被告辩解已经向原告支付过劳动报酬,那么被告对自己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向原告足额支付了欠款,扣减其通过微信支付的200元,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劳动报酬。遂作出如上判决,该案上诉后被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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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拖欠农民工薪资问题,对于本案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首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程某以劳务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其已经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及具体的欠款金额。被告提出不同的辩解意见,并反驳认为其已经向原告支付过欠款,即双方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经于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证据规则应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应当由被告周某举证证明其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向原告程某支付过劳动报酬,但被告周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依据法律规定,洋县法院依法判决保障农民工胜诉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