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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微信公众号“上海轨道交通”时,竟出现了底色为蓝色的正方形地铁轨道图标。虽然与官方公众号上海地铁图标的颜色不同,但极具混淆性。这样的行为是否侵权?松江区人民法院此前审理了这样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判定被告某信息科技公司构成对原告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万元。该案宣判后,该信息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形似官方公众号接广告获利

2017年11月,被告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蓝色图标为头像,在微信平台注册了公众号“上海轨道交通”,提供上海轨道交通、有轨电车、机场联络线、市域铁路、城际铁路等便民信息的查询和咨询服务。这些服务与申通所注册商标的公众号提供的服务类别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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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该信息科技公司发表的多篇和轨道交通建设及申通地铁经营、招聘相关的文章,其中单篇最高阅读量达3.5万次。与此同时,文章下方大多附有广告图片,广告内容主要涉及奶粉、别墅、服装销售等。

申通公司认为,被告冒用近似的注册商标作为公众号图标,且其公众号名为“上海轨道交通”,有故意“搭便车”之嫌,客观上极易让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同时会淡化申通所持商标的显著性,破坏该商标在一般公众心目中独特的商业价值,要求判定被告侵权

而该信息科技公司认为,其使用的图标由专业人员独创设计,上下结构整体像列车在轨道上行驶,与申通注册的商标不存在重叠之处,公众不会产生混淆,并称没有也无意侵犯申通的商标权益,没有通过任何手段谋求商业利益,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达到容易导致混淆亦构成侵权

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因此,即使不是相同的设计,只要构成近似,亦可能侵犯商标权。需要注意的是,使用近似的商标,应当达到容易导致混淆的程度,才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将被控侵权图标用于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起到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此外,被告在相同及类似服务上使用与申通案涉注册商标近似的图标,易使相关公众对案涉公众号的提供者或者案涉公众号与申通之间的关系产生错误认识,因此应认定被告构成对申通公司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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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能成为信息的发布者,但在自由创建账号、发表个体意见的同时,也要注重对商标权的保护,在确定公众号、微博、抖音等自媒体账号的名称、图标时,应避免使用和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以免让公众造成混淆及侵害商标专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尤其是涉及公共交通、医疗服务、教育资源等公共服务领域,首先应当树立知识产权保护理念和社会责任意识,不得通过蹭热度、搭便车等方式浑水摸鱼,利用社会公共资源为个人引流,造成社会公众的误认,甚至可能导致相关公众群体利益受损。”承办法官杨秋月说。

文字:陈菲茜

图片:区法院供图 网络

编辑:周加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