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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醉驾且妨害公务的案件。

妨害公务不仅是对社会正常管理秩序的破坏,更是对法律的无视和挑衅。在遇到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尊重并积极配合执法行为,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导致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近日,我院审结一起被告人醉驾且妨害公务的案件。

案情简介

危险驾驶罪

2023年12月30日晚,刘某某酒后驾驶汽车行驶至我县嘉峰镇某路段时,与他人驾驶的汽车相撞。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认定,刘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妨害公务罪

当日晚,沁水县交警队和嘉峰派出所民辅警在带刘某某去医院抽血过程中,刘某某在医院门口、医院大厅不断辱骂、恐吓、殴打在场民辅警,其行为包括用脚踢、掌掴、殴打等。刘某某还采取咬手指、头撞车辆、车钥匙顶住自己喉咙等方式自残威胁民辅警,阻碍执法。

判决结果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刘某某犯两罪,应数罪并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我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4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法官这样说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当执法权威不容侵犯,触犯法律红线必受惩罚!实施酒驾、醉驾行为本就触犯法律,酒后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同样构成犯罪。刘某某不仅酒后驾车,而且不配合执法检查,甚至辱骂、殴打在场民辅警,最终数罪并罚,教训可谓深刻。

维护执法权威既需要国家机关的努力,也需要全社会共同理解支持,人人遵纪守法,自觉配合执法,让正规的执法行为无后顾之忧,每一个公民的合法利益才会被更好的保障。如果对执法活动有异议,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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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沁水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