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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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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期限

2024年度稳岗返还的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二、返还对象

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三、资格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生产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非“僵尸企业”且参保主体为非机关事业单位;

2.截至2023年末已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且不欠缴失业保险费;

3. 2023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

4.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惩戒”责任主体。

四、计算公式

裁员率(净减员率)=(上年初失业保险缴费人数-上年度在职死亡人数-上年度退休人数-上年末失业保险缴费人数)/上年初失业保险缴费人数

五、返还标准

1.大型企业按2023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返还。

2.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2023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返还。

六、返还方式

1.普通单位稳岗返“免申即享”,即无需参保单位提出申请,社保局通过信息比对筛选初步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经公示无异议后,即拨付稳岗返还资金。

2.劳务派遣单位稳岗返还“主动申请”,需提供《劳务派遣单位申请稳岗返还承诺书》(见附件)。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稳岗返还资金,应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对涉及其余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之内。

劳务派遣单位在收到稳岗返还资金30个工作日内,需将全额拨付给实际用工单位的拨付凭证反馈至通化市社保局;30个工作日内未拨付的需退回稳岗返还资金至通化市社保局。后期查实劳务派遣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拨付稳岗返还资金的,取消下一年度申领稳岗返还政策资金资格。

七、资金用途

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八、其他

1.由于银行账号有误等原因造成稳岗返还资金拨付不成功的,参保单位可到稳岗返还专办窗口重新申报相关信息,进行返还资金二次发放。

2.参保单位对单位划型、失信惩戒、缴费信息等有异议的,须由参保单位举证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到稳岗返还专办窗口核实。

附件

劳务派遣单位申请稳岗返还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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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微信公众号“通化社保”

主审 | 王远洋 审核 | 李蕴涵

责编 | 刘雁冰 史林丹 编辑 | 杨双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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