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律师行贿30万被认定为“金额小”的新闻,我想起一件往事,不知道还有多少人还记得20年前那个因为没案子做,突发奇想给法官写信意图给法官案源费,然后被吊证的律师?这两个人的区别是什么?行贿30万的律师比意图行贿的律师更有资格继续执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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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安市司法局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某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某作出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处罚原因为刘某送给法官妻子30万元,被认定为行贿金额较小,不移送检察机关。

这消息一公开,网友们看不下去了:什么时候30万都成小数额了?这样的人还能继续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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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法律上行贿30万真不是一个小数额,行贿3万以上就构成“数额较大”达到行贿罪立案标准,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了。为什么这个案子30万的数额没追究刑责呢?从通告内容来看,该律师应该是在绍兴市监察委员会调查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员、二级高级法官王某某的案子时被牵连出来了。

通告中称“绍兴市监察委员会在对王某某案件调查中,认为刘某主动配合监察机关调查取证,行贿金额较小。同时,在追诉前能主动交代行贿问题,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经集体研究,综合考虑“三个效果”,对刘涛律师的行贿问题,不移送检察机关。”

所以,刘某没被移送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很可能在是在处理王某某的案件中起到了类似污点证人的关键作用,从这个角度讲,不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也有合理性,毕竟为追究另一个罪行和危害更严重的人做了贡献。但从律师行业纪律的角度讲,他还有没有资格当律师,这就是其执业所在地司法局来处理了。

从通知内容来看,西安市司法局认为,刘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决定对其作出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看到这个结论,我想一件20年前旧闻,20年前北京有个翟姓律师由于刚来北京执业没什么案子,为了找案源想出个“奇招”,他给北京、广东的数名法官发出信件,说法官如果能案子介绍给他,他可以给法官40%的提成。这算是“意图行贿法官”吧,然后信被法官们纷纷上交给法院领导,又被移送到司法局,最后这人被吊销了律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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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律师法》第49条的规定: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律师行贿的,情节较轻的可处以“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应吊销执业证。显然西安这位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六个月的处罚,是在法定规则中最轻的下限标准的处罚。
不知道大家觉得这个处罚是轻是重,反正我觉得和那个意图行贿还没机会实施的翟某人比,实际行贿30万应该不算情节更轻吧?一个意图行贿都被吊证了,真正行贿了30万的停止执业6个月就行了,区别在哪?让人想不通啊。据媒体报道,当地司法局在公布这个通知后,又删除了这个通知,希望司法局对最终的处理结果给出有说服力的解释吧……

本文作者:北京杨文战律师,第一届北京网络知名人士联谊会理事,微博十大影响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