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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二娃父亲、二娃母亲、翠娃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依法判令李**给付拖欠的赔偿款20000元、违约金6000元、律师费2000元,以上合计28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20年1月3日晚,二娃与李**、孙**、何**、秦**在敦煌市老川渝酒家共同饮酒,酒后何**、秦**将已经醉酒的二娃送回家,行至兰泰花园小区门口时,二娃摔倒致伤,经敦煌市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20年1月4日,二娃的继承人二娃父亲(父)、二娃母亲(母)、翠娃娃(女儿)与李**、孙**、何**、秦**在甘肃鸣沙律师事务所达成赔偿协议书:一、甲方(李**、孙**、何**、秦**)一次性赔偿乙方(二娃父亲、二娃母亲、翠娃娃)因此次事故造成全部损失包括医疗费、丧葬费、办理丧事人员误工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壹拾肆万元(小写:140000元)。其中何**、秦**、李**各赔偿叁万元(小写:30000元),孙**赔偿伍万元(小写:50000元)。何**、秦**于签订本协议时各自一次性向乙方付清叁万元(小写:30000元)。李**于签订本协议时向乙方给付壹万元(小写:10000元),2020年1月24日前向乙方给付壹万元(小写:10000元),2020年5月30日前向乙方给付壹万元(小写:10000元)……;三、此协议是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甲乙双方须认真履行,如一方违约须承担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承担总赔偿额30%的违约金。同时承担守约方因实现权利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

赔偿协议书签订后,李**于签订协议书时支付10000元,剩余赔偿款至今未付,二娃父亲、二娃母亲、翠娃娃将李**诉至该院,要求给付剩余赔偿款,该院在审理过程中,李**认为与二娃父亲、二娃母亲、翠娃娃签订的赔偿协议书系因遭受胁迫所签,于2022年3月3日诉至该院请求撤销赔偿协议书中与其相关的赔偿内容,2022年4月14日,该院作出(2022)甘0982民初501号民事判决:驳回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22年6月10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22)甘09民终83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查明,2012年9月25日,二娃与翠花经该院调解离婚,婚生女翠娃娃(2007年7月2日出生)随二娃共同生活。

2022年6月27日,甘肃鸣沙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强和翠娃娃生母翠花电话联系,翠花表示已经得知协议的内容,对协议无异议,明确表示不愿意再管张家的事情。

另查明,二娃父亲、二娃母亲、翠娃娃因本次诉讼支出律师费2000元。

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二娃父亲、二娃母亲、翠娃娃与李**签订的赔偿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李**未按双方协议约定给付剩余赔偿款20000元属于违约,应当继续履行并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6000元及二娃父亲、二娃母亲、翠娃娃因本次诉讼支出律师费2000元。

李**辩称赔偿协议无效,二娃父亲、二娃母亲并非翠娃娃的抚养人,无权代表翠娃娃、翠花签字,根据查明的事实,二娃与翠花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翠娃娃随二娃共同生活,二娃意外身亡后即随二娃父亲、二娃母亲共同生活,且翠花明确表示不愿再管上述事宜,由翠娃娃的家人自行处理,故二娃父亲、二娃母亲作为翠娃娃的实际抚养人有权替其签署协议并主张权利,且二娃父亲、二娃母亲代表翠娃娃签署赔偿协议,并未损害翠娃娃的合法权益,上述协议不存在其他合同无效的情形,故对李**上述辩解意见该院不予采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李**给付二娃父亲、二娃母亲、翠娃娃赔偿款20000元、违约金6000元、律师费2000元,合计28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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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进行裁判。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1.二娃父亲能否代表翠娃娃与李**签订赔偿协议、主张权利;2.案涉赔偿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关于焦点1。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按顺序由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担任监护人。

据此,父母的监护责任具有法定性和确定性,但其监护资格在法定事由下可消灭,这种法定事由包括死亡和监护能力的缺失,而是否具备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XXX。

本案中,翠娃娃父亲二娃与其母亲翠花离婚后,翠娃娃随二娃共同生活,在二娃死亡后,翠娃娃一直与其祖父母二娃父亲、二娃母亲共同生活并由二娃父亲、二娃母亲照顾抚养,结合翠娃娃母亲翠花在通话录音中的陈述,应视为二娃父亲、二娃母亲与翠娃娃已经客观形成事实监护关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故二娃父亲可作为翠娃娃的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赔偿协议、起诉主张权利,而无需翠娃娃母亲翠花授权同意。

关于焦点2。二审中,李**认可签订赔偿协议时二娃母亲在场并签字,虽二娃母亲在答辩状中称当时委托丈夫二娃父亲签字,但根据上述事实可知,在签订赔偿协议时二娃母亲全程在场,二娃父亲代表其与李**等人签订赔偿协议理应视为二娃母亲的委托行为,且二娃母亲事后对二娃父亲接收李**等人支付的赔偿款无异议,并以本人名义起诉主张权利,其行为应视为明确认可案涉赔偿协议效力,故李**所提赔偿协议因二娃母亲未签字不发生效力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已生效的(2022)甘09民终836号民事判决已驳回李**撤销赔偿协议请求,该赔偿协议亦不存在其他无效、可变更的法定情形,结合李**签订赔偿协议后向二娃父亲支付10000元赔偿款事实,应认定案涉赔偿协议是各方当事人之间就赔偿事项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内容真实,合法有效,一审判决李**继续履行赔偿协议内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上诉人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