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翰明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诈骗犯罪案件律师

X市人民法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吴某的委托,指派金翰明律师担任吴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庭后已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现针对本案诈骗罪的指控,补充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补充侦查卷《业绩抽样调查表》显示,涉案多数客户公安机关没有联系上,如何证明这些客户属于涉案的被害人,如何证明这些客户的涉案金额属于诈骗金额,在此基础上,又如何以审计报告加法式统计的总金额,来认定涉案全部的诈骗金额。

(图片略)补充侦查卷P134

以该份《业绩抽样调查表》作为参考,该表格中统计了26名客户,即使按照公安机关的认定,能够证明的“被害人”也仅有3人,其他23名客户公安机关均无法联系,本案如何笼统的将该23人也认定为被害人,本案的《审计报告》又如何将上述23人一并纳入全案金额的统计,辩护人认为,此种认定导致涉案罪名、金额的指控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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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业绩抽样调查表》中,部分客户证明涉案公司不存在诈骗行为。

公安机关所做的调查表中,对该类客户所做的备注如下:

1.曾某某,2021年11月1日,不愿提供(补充侦查卷P5)

2.张某,2021年12月30日,拒绝提供信息(补充侦查卷P29)

3.王先生,2022年2月1日,自称没有被骗(补充侦查卷P29)

4.王总,2022年7月5日,拒绝提供信息。(补充侦查卷P29)

5.李某,2021年12月1日,不配合(补充侦查卷P29)

6.陈某,2021年11月12日、11月17日,自称没有被骗(补充侦查卷P44)

7.宋某某2021年12月22日,不愿配合(补充侦查卷P58)

8.王先生,2022年3月13日,称未被诈骗(补充侦查卷P117)

9.闫总,2023年3月23日,自称没有被骗(补充侦查卷P117)

10.朱总,2022年6月20日,自称没有被骗(补充侦查卷P138)

11.魏总,2022年11月14日,自称没有被骗(补充侦查卷P138)

12.陈总,2022年6月30日,自称没有被骗(补充侦查卷P138)

13.张某,2022年2月17日,自称没有被骗(补充侦查卷P138)

14.杜先生,2021年12月4日,自称没有被骗(补充侦查卷P138)

15.孙先生,2021年12月14日,不说(补充侦查卷P138)

16.王某,2022年8月9日,自称没有被骗(补充侦查卷P145)

17.陈总,2022年6月15日,拒绝提供信息(补充侦查卷P145)

18.董女士,2021年12月31日,自称没有被骗(补充侦查卷P145)

19.王先生,2022年2月22日,自称没有被骗(补充侦查卷P145)

20.陈总,2022年10月5日,拒绝提供信息(补充侦查卷P145)

21.孙先生,2021年12月11日,自称没有被骗(补充侦查卷P145)

本案刨除绝大部分公安机关没有联系上的客户,在已经联系的客户中,亦有部分客户反馈没有被诈骗,该等证据恳请贵院予以重视。

第三,吴某庭审中陈述,涉案A项目运营正常,客户有收益,吴某在公司期间公司主要运营的是A项目,吴某不认为其参与的A项目涉嫌诈骗罪。

辩护人查阅卷宗材料,发现本案已做询问笔录的被害人,鲜有涉及A项目。辩护人恳请贵院核实A项目的客户,并核实A项目中客户的运营收益情况,即2021年10月之前,涉案公司给客户推介的A项目的客户运营收益事实。

辩护人认为,A项目是涉案公司早期运营的项目之一,如果该项目客户存在相对稳定的收益,则能够证明涉案公司合法经营的目的,并非是虚构项目或是以完全不能盈利的项目骗取客户款项。亦能合理解释后续项目是由于涉案公司不能预料的客观原因,导致客户无法正常收益。

同时涉案公司在客户收益受限时,也一直在通过变更项目、寻找新商机等办法,为客户争取收益。

第四,吴某是公司老板的妻子,但是本案现有证据(包括公诉人举证的吴某在某微信群中、以及吴某个人名下银行卡给公司使用等情况)不能证明吴某确实参与了公司核心的经营行为,无法证明吴某对公司有经营决策权,吴某应当属于从犯。

举例而言,在某些特定案件中,涉案人员的亲属也会成为公司法人、提供银行卡、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运营收入,但是基于当事人并没有参与公司的核心经营行为,某些案件司法机关最终会针对该类人员做出无罪处理。

在本案中,吴某确实参与了公司话务部门的工作,亦应当对话务部门工作承担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吴某亦存在上述关联行为,但是上述行为无法证明吴某参与了公司的核心经营管理,无法体现吴某具有主犯的职责和作用,吴某在涉案公司的客观经营行为中,只是公司的话务经理,应当属于从犯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综合全案事实、证据,作出公正处理。

此致

X市人民法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金翰明律师

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