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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说法”是“唐山你好”新媒体推出的面向广大网友的普法栏目。通过分享与我们生活中密切相关的各种案列,特别是《民法典》知识,让大家一起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和家人,维护合法权益!第137期案例由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提供。

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是经河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多次获得“河北省十佳律师事务所”“河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等光荣称号。正一律所始终坚持投身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解答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援助,指导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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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跟随看房团为订购房屋而缴纳的“团购费”,不购房时能否退回?

某房产公司为促销其位于某市在建楼盘,便组织免费旅游看房活动。张阿姨跟随看房团至某城市“旅游”,在看房团向导的极力推荐下,张阿姨花3万元“团购费”预定了一套房产。回到家中后,老伴及子女对该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尚无该房产的备案信息,便不同意张阿姨预定房产的行为。现张阿姨找到该看房团,要求退回“团购费”。该房产公司以双方自愿订购,不予退还。故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律师评析

河北正一律所律师的分析

新房出售中,为吸引购房人,开发商往往会提出诸如“看房费”、“团购费”等概念,对于该种情形应首先判定其性质。若属于购房款的预付款,在最终未签订买卖协议时,可以要求退还;若属于中介服务费,未最终签订协议时,则可能扣除必要费用后予以退还,最终签订买卖协议后,一般不予退还。最终法院认定该3万元属于预付款,房产公司存在违反强制性规定,要求房产公司返还了张阿姨3万元。

律师提醒

《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三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开发商违反该规定为由,我们可以向物价局、住建局等相关单位投诉举报,通过职能部门的力量促进双方纠纷的处理;也可以以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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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正一律师事务所 编辑:阿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