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一、案件事实

一、案件事实

2012年1月4日罗某等五人成立一个养猪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租赁地上建造了约2800㎡的猪栏舍及其他附属设施,进行生猪养殖经营。2013年9月17日,该养猪场因养殖需要,购进30台畜禽绿色养殖机。经原海南省三亚市某镇人民政府审核,海南省三亚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同意给予该养猪场购机财政补贴资金7.5万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013、2014年度,该合作社在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培训中考核合格。2015年4月30日,海南省三亚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下发三动卫监〔2015〕23号《责令整改通知书》2015年7月22日,印发《三亚市某区三亚西河沿岸养殖场洗涤厂等高污染业河道卫生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以上两个方案规定:对养殖场和经营者居住房屋,若属于违章(法)建筑的,按相关规定进入拆迁程序,由原海南省三亚市某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某区城管局)依法进行拆除;不属于违章(法)建筑的养殖场,按相关规定进行关停,同时,对关停的养殖场要加大督查力度,严禁再次营业。

2015年6月11日,原海南省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下发三土环资察〔2015〕395号《责令限期治理通知书》。2015年8月26日,在未经以上通知整改部门验收的情况下,某区城管局以涉案养猪场属违法建筑为由,未作出任何处理决定并告知罗某等五人相关权利,便对涉案养猪场及相关附属设施实施了强制拆除。2016年1月11日,该合作社注销登记被核准。

二、法院观点

二、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再审申请人(罗某)应当获得赔偿的金额。

在本案中,一审法院支持了报告评估的全部损失1802439元,二审法院改判支持猪栏、饲料仓库两部分损失864984元。为此,根据原审查明事实和全案证据,并结合最高院在本案再审审查期间,于2020年8月14日在最高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二法庭依法就该报告的各项损失公开询问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情况,就被诉强拆行为造成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

(一)猪栏、饲料仓库

0001号《评估报告》认为猪栏损失837824元,饲料仓库损失27160元。二审法院认为,某区执法局在强拆过程中仅拆除了“猪栏”,部分拆除了“饲料仓库”,但是考虑到这些建筑在部分拆除后已不再有使用价值,为体现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惩戒以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猪栏、饲料仓库均按照全部价值予以赔偿,合计864984元。该两项损失二审法院判决认定合理,最高院予以确认。

(二)排污设施

再审申请人主张,排污设施中的储存池、无害化处理池、化粪池等已被强拆产生的砖土掩埋,而作为排污设施重要组成部分的连接猪栏与储存池、无害化处理池、化粪池等地面设施的管道,部分已随猪栏被直接拆除,部分被进场强拆的大型机械压坏。被申请人主张,没有直接拆除储存池、无害化处理池、化粪池等排污设施。

首先,原审已经查明,2015年4月30日海南省三亚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下发三动卫监〔2015〕23号《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该养猪场建设一个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及相应设施。可见,该排污设施是再审申请人信赖行政机关的通知而投入建设,某区执法局在以上行政机关已责令再审申请人限期建设排污设施的情况下,未经以上通知整改部门验收,也没有听取再审申请人陈述申辩或进行听证就对排污设施进行强拆,应对该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原审法院已经指出,某区执法局的强拆行为造成目前无法准确认定再审申请人被拆除的建筑物及合法财产损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审法院不予支持该项损失,应予纠正。

(三)母猪产床、母猪定位栏、绿色养殖机、喷雾消毒机、猪舍降温设施水电设备

询问中,再审申请人主张这些设施都位于猪栏内,随着猪栏被强拆而毁坏。在某区执法局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对再审申请人关于这些设施随着猪栏强拆而毁坏的主张予以确认,某区执法局应赔偿该部分损失为73710元+16931元+106313元+2800元+3200元=202954元。二审法院不予支持该部分损失,应予纠正。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四)大门车辆消毒池、场地围墙、水井、水池、水塔

再审申请人主张大门车辆消毒池已被破坏,某区执法局予以否认;水井、水池、水塔等双方一致认可没有被拆除或破坏。但是,某区执法局强拆行为已造成再审申请人养猪场无法经营,使这些无法移动的设施丧失使用价值,因此某区执法局应予以赔偿,赔偿金额为11331元+36260元+48125元+8256元+1575元=105547元。二审法院不予支持该部分损失,应予纠正。

(五)员工宿舍、深水泵、吸水泵、发电机组、饲料手推车、办公设备(桌子、椅子、档案柜等)

0001号《评估报告》记载,员工宿舍是活动板房,深水泵、吸水泵、饲料手推车等都是可移动财产;询问中,再审申请人承认发电机组是强拆后因现场管理不善而被盗,办公设备仍在员工宿舍中。这些财产都没有被拆除或损坏,因此不属于某区执法局赔偿范围。二审法院不予支持该部分损失,最高院予以确认。

最终,最高法判决:某区执法局应赔偿再审申请人损失864984+518303+202954+105547=1691788元。

三、律师点评

三、律师点评

对养殖场强拆案件中,很多拆迁部门为了提高拆迁效率,降低拆迁成本,往往以养殖场属于违法建筑为由而要求其限期拆除。所以,从事养殖的朋友面临拆迁时,应当注意两方面的问题。首先,自己所经营的养殖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其次,养殖场被拆迁后应当获得的赔偿范围。

首先,判断自己所经营的养殖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早在2007年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就曾经做出过《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220号):“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因此,养殖场占用农用地,并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因此如果占用农用地养殖场并不属于违法建筑。

再者,养殖场的经营建设往往不只是涉及到养殖房屋本身,还是涉及到大量的配套设施及畜禽的处置。而且其经营投入也是很大的,一旦征收必然会面临很大的损失,如果拿不到合理的赔偿款,对于养殖场场主来说将是一笔巨大的损失。具体来说,正规合法的养殖场征收拆迁,一般包括下列补偿:(1)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2)禽畜出清补偿;(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4)搬迁补助与设备折旧等费用。在本案中,其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猪栏、水电设施、排污设备及消毒设备等。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最后,在实践中,对养殖场的赔偿范围的认定也是比较困难的,一旦认定错误,就会导致养殖户损失巨大,因此从事养殖的朋友一定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申请人最终在最高法终于获得了支持,判决赔偿169多万!

辨别是非善恶,卫护公平正义!竭尽全力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是我们不懈的追求!卫公律所,值得您的信赖,卫公律师,专业为您服务。关注卫公不迷路,自身权益有保护!!!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北京卫公律师事务所谭朋涛律师著作《房屋征收、征地补偿法律问题一本通案例解读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