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庆微媒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何杰与被执行人庄春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生效依据为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黑06民终195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何杰向本院提交悬赏公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庄春辉,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大庆市图演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交界镇山城街五委八组。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22197106235616。
涉案标的额:715328元
凡提供线索真实有效,促使本案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我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10%支付赏金。
联系人:赵旭光(法官)
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大庆市让胡路区西苑街301号
本院郑重承诺,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来源: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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