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加强燃气、成品油安全管理,严防发生燃气、成品油公共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夏季行动以来,麻城警方联合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麻城市商务局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共同打击整治涉燃气、成品油领域违法犯罪问题。
案例一
9月3日,麻城市公安局歧亭派出所民辅警在工作中获取到一条线索:辖区居民曹某洲在其租赁的私宅车库中存放有大量液化气罐。
获悉这一情况后,歧亭派出所民辅警立即赶赴现场核查,当场查获15公斤级规格的液化气罐41罐。经检查,所有气罐全部满装液化气。
据了解,曹某洲存放液化气罐的车库处于居民区,人口密度大,一旦液化气发生泄漏,引发公共安全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民警立即联系相关职能部门将液化气罐转运至安全场所储存,并依法将曹某洲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
经审讯,违法行为人曹某洲对非法运输、储存、买卖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经查,违法行为人曹某洲在没有取得储存、运输和销售液化气资质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灌换液化气生意,牟取不法利益。
目前,违法行为人曹某洲已被麻城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二
8月17日,麻城市公安局南湖派出所民辅警在工作中获取到一条线索:辖区居民冯某信经营的小卖部内存放有大量液化气罐,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获悉这一情况后,南湖派出所民辅警立即前往核查,当场查获9罐(7罐12公斤级规格,2罐3公斤级规格)液化气罐,其中7只12公斤级规格的气罐内充满液化气。
民警立即联系相关职能部门将液化气罐转运至安全场所储存,并依法将冯某信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
经审讯,违法行为人冯某信对非法运输、储存、买卖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经查,违法行为人冯某信在没有取得储存、运输和销售液化气资质的情况下,为周边居民提供灌换液化气服务,牟取不法利益。
目前,违法行为人冯某信已被麻城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法律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警方提示
液化气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不仅要有相关专业资质及许可证,还必须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安全防护措施。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液化气,不仅违法,且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情节严重的,甚至构成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防止燃气安全事故,燃气经营者和用户要做到:
一、拒绝非法燃气站点。燃气用户应当从具有燃气充装、销售、运输资质的正规渠道购买罐装液化气;燃气经营者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二、拒绝超期报废钢瓶。燃气用户应当选用经国家认证的生产厂家或相关部门检验合格的燃气钢瓶,且需要定期检验;燃气站点不得为超期报废钢瓶充装燃气,确保经营、使用安全。
审 核:雷 洪 郭子华
来 源:麻城公安
校 对:罗 莹
编 辑:吴兴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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