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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1月30日,法释〔20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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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当事人因未交纳上诉费,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根据法律规定,对一审生效判决申请再审。当事人不能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申请再审。已经立案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于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能申请再审》,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年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518页。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问: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作出之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象是一审生效裁判还是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20号)规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符合再审事由的,可以被再审;经再审,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恢复第二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时最终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删除。虽然法释[2002]20号批复尚未明确废除,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司法实践应该按照新的规定处理,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能作为申请再审的对象。

——本书研究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作出之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象是一审生效裁判还是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载景汉朝、孙华璞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编:《审判监督指导》总第5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228页。

当事人接受一审裁判结果,虽然有些事项对其不利,或者损害其利益,但当事人放弃其权利,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

首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对象应为生效判决、裁定。

其次,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仅规定了一种情况,即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并认为,哪些情形不得申请再审不是简单的理论问题,主要应当根据具体的司法实际和社会的接受程度,慎重决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基于上述程序性质均为非讼程序,程序功能并非解决民事权益争议,与再审系民事诉讼程序的性质存在根本差别,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案件范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其实质规定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范围。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为终局性裁定,涉及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对于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能否申请再审,考虑到当事人可以直接针对一审判决申请再审获得救济,若允许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申请再审,则已经生效甚至执行完毕的一审判决又变为不生效,程序存在障碍。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于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能申请再审》,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年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517〜5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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