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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6月9日,刘某某所养殖的涉案肉牛经村兽医登记造册,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广西地方财政补贴型肉牛养殖保险,每头保险金额为12000元,保险期间为2021年6月10日零时起至2022年6月9日二十四时止。2022年5月3日,刘某某放养牛时,其饲养的一头品种为利木赞母牛掉入某水电站的引水渠里淹死。事发后,刘某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保险理赔,双方对该牛分半称重,一半的重量为576.85斤,过磅后刘某某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对淹死肉牛进行了土埋(无害化处理)。同时,刘某某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公安机关对牛死亡的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以案涉肉牛因淹溺死亡属保险免赔事由而拒绝赔偿。为此,刘某某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误导其掩埋溺死牛导致损失扩大为由,起诉要求某保险公司理赔12000元。

另,事发后案外人某水电站已经赔偿刘某某经济损失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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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根据双方签订的《某保险公司广西地方财政补贴型肉牛养殖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其中(四)冻饿、中暑、中毒、被盗、走失、淹溺及互斗致死、淘汰宰杀”之规定,案涉肉牛因淹溺死亡属保险免赔事由。但某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理赔公司,理应熟知保险理赔条款和范围,亦应知本次事故所造成的肉牛无法赔付的情况下,不应误导刘某某对淹溺死牛做无害化处理。根据上述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一款第(八)项“保险肉牛因病死亡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的规定,无害化处理的范围为病死牛,淹溺死牛不在此范围。本案中,某保险公司存在不当理赔行为,应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在刘某某已经获得8000元赔偿的情况下,法院酌情判决某保险公司补偿其经济损失3000元。

本案判决后双方未上诉,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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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基于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保险人一方极易产生不当理赔行为,而诚信善意和公平交易发挥着合同漏洞填补作用。保险公司因存在不当理赔行为,本案中允许被保险人透过侵权之诉获得在合同之诉中无法获得的赔偿,是对合同之诉适用侵权法律救济路径的有益尝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灌阳法院

图文:李峥春

审核:王茂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