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24)鄂0104民初8509号

凌惠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诉被告凌惠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4)鄂0104民初8509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104民初8507号

张鹏: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瑞宸佳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鹏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104民初8664号

张瑶: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瑞宸佳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瑶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104民初8672号

余晶: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瑞宸佳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晶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104民初8667号

周安蓓: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瑞宸佳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安蓓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104民初8812号

汪志鹏: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复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志鹏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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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张孝国:本院受理原告刘刚与被告张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04民初6774号民事判决书、(2024)鄂0104民初6774号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林国忠:本院受理原告叶雪丽与被告林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04民初6647号民事判决书、(2024)鄂0104民初6647号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绍元:本院受理原告何乐与被告陈绍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104民初8993号

杨新华:本院受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诉被告杨新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4)鄂0104民初8993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581民初1721号

王晓东:本院受理原告海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581民初17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晓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海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28596.96元,截至2022年11月4日的透支利息16418.96元,合计45015.92元,并应同时以本金28596.96元为基数,从2023年4月25日起至透支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8%支付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公告

林振华:本院受理原告王莉与被告林振华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9004民初46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龙华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581民初2243号

林友慈:本院受理原告李学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均无法直接给你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执行风险提示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的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聂家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公告

周伟(429004198508250931):本院受理原告聂雄州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9004民初61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周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聂雄州支付货款52400元。案件受理费1110元,由被告周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581民初2200号

潘世红、余昌星:本院受理原告王小丽起诉你们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要求你们二人1、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装修款12万元;2、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装修款利息9900元(按三年期存款利率2.75%计算),并支付自2024年6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由你们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602民初3838号

姚芳芳: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602民初3909号

杨娟: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602民初3880号

吴海平: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602民初4021号

安睿: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602民初4020号

黄志刚: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602民初4015号

黄华平: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602民初4012号

谢莹: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602民初4011号

戴华: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602民初4009号

王爱林: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602民初4005号

袁小平: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602民初4004号

惠修莲: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602民初4003号

赵骏: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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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4)鄂0602民初3817号

邓跃先: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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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鄂0602民初3809号

王林烽: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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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鄂0602民初3808号

岳洲: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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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鄂0602民初3884号

吴常合: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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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鄂0602民初3881号

来建军: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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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鄂0602民初3878号

彭学业: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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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鄂0602民初3877号

郭运峰: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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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鄂0602民初3875号

李莉: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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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鄂0602民初3873号

孙健: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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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4)鄂0602民初3872号

史华斌: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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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4)鄂0602民初3871号

邓永红: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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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4)鄂0602民初3863号

张丹平: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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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4)鄂0602民初3860号

马勇: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602民初3856号

张楚伦: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602民初3867号

李捷: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602民初3850号

姚建军: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602民初3849号

陈凤: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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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4)鄂0602民初3848号

王纪洲: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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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4)鄂0602民初3846号

杨全荣: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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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鄂0602民初3845号

罗静雅: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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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鄂0602民初3844号

施卫健: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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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鄂0602民初3841号

李刚: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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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鄂0602民初3840号

黄帮禄: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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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鄂0602民初3837号

李楠: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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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鄂0602民初3836号

公志华: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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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鄂0602民初3833号

李海洋: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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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鄂0602民初3828号

白萍: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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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鄂0602民初3819号

王龙标: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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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鄂0602民初3818号

王建卯: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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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鄂0602民初3945号

黄海英: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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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鄂0602民初3944号

陈玉焕: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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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鄂0602民初3999号

赵炜: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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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鄂0602民初3995号

赵帅: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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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鄂0602民初3989号

何世雄: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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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鄂0602民初3988号

张维: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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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鄂0602民初3987号

李亮亮: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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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鄂0602民初4033号

李京红: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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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鄂0602民初3889号

叶辉: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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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鄂0602民初3893号

马丽丽: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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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鄂0602民初3902号

李志艳: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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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鄂0602民初4030号

李凡波: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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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鄂0602民初4034号

朱国荣: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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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鄂0602民初4031号

丁兴成: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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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鄂0602民初3906号

杜妮: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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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鄂0602民初3901号

张芳: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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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鄂0602民初3888号

张华荣: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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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鄂0602民初4024号

包涛: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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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鄂0602民初4032号

窦娟: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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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鄂0602民初4025号

周肖: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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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鄂0602民初3898号

刘双琴: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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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鄂0602民初3973号

章栩: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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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鄂0602民初3920号

孟婵娟: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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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鄂0602民初3904号

赵安香: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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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鄂0602民初3924号

陈俊茜: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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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鄂0602民初3922号

代长玲: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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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鄂0602民初3887号

王朝: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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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鄂0602民初3925号

何小双: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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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鄂0602民初3908号

蔡春秋: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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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鄂0602民初4039号

惠玲玲: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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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鄂0602民初3911号

莫晶晶: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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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鄂0602民初3918号

杨玉华: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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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鄂0602民初3926号

张楚: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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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鄂0602民初3932号

祝中平: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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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鄂0602民初4027号

郭晓静: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602民初3942号

张建波: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602民初4045号

康红捷: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602民初4044号

闫小松: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602民初4043号

王志荣: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602民初4037号

张文杰: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602民初4040号

朱建杰: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602民初4041号

胡学岚: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602民初3949号

陈祥: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602民初3952号

汪燕: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602民初3953号

王静: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602民初3954号

吴永锋: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602民初3955号

马辉: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602民初3957号

熊志勇: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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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4)鄂0602民初3963号

刘琳: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602民初3966号

邹秋文: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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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4)鄂0602民初3976号

周正富: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602民初3977号

鲁萍萍: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602民初3981号

郝莉: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602民初3982号

张晶晶: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602民初3983号

袁肖兵: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602民初3984号

符丹: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602民初3986号

李凌: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602民初3929号

王清付: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602民初3931号

刘传电: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602民初3879号

史秀兰: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602民初3919号

邓海燕: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602民初3915号

刘诗慧: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602民初3930号

苏慧: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缺席裁判。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立冬:本院受理原告王德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1602民初7580号民事判决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杨进洋:本院受理原告姜辰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1602民初6293号民事判决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何玉林:本院受理原告许爱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1627民初7699号的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一、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二、依法判令婚生子许世槿随原告生活,由被告依法每月承担2000元抚养费用,直至儿子18周岁满;三、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各自承担;四、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公告

范永超:本院已受理李永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1627民初7234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届时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公告

侯效伟:本院受理刘长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4)皖1622财保114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姚本艳:本院受理孟彭化诉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4)皖1622民初671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豫0482民初5814号

张佑传:本院受理原告毛小伟诉被告张佑传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0482民初58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佑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毛小伟货款936元,并支付五倍赔偿金4680元。案件受理费57.40元,由被告张佑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庙下法庭10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4)川1083民初2770号

郭宗毅(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9508059512):本院受理(2024)川1083民初2770号原告曹林方诉被告郭宗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依法送达(2024)川1083民初27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公告

王海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903民初29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兆丰:本院受理原告菏泽市牡丹区杨家兴生鲜肉批发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内,定于2024年11月18日15时30分,在本院何楼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旭: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智尔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台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4)冀0403民初5583号

王心合: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峰(曾用名:王晓海)诉被告王心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5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冀0403民初5721号

槐艳丽:本院受理原告李素萍诉被告槐艳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4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陕0102民初6609号

陕西恒盛润泽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西安曲江新区(大明宫)陈晓晓垃圾清运服务部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陕0102民初66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陕0102民初9785号

何章桥:本院受理原告孟群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太华路法庭二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812民初7609号

米斯特比萨金鹰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米斯特比萨金鹰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淮安淮海东路店:本院受理张宇涛诉你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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