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重庆市开州区政府公布《开州区紫水乡紫水街210附21号“5·3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据报告披露,2024年5月30日01时38分,重庆市开州区消防救援局指挥中心接到区公安局通报称,重庆市开州区紫水乡紫水街一居民自建房发生火灾,现场明火已熄灭,1人死亡(姓名:郭某某),火灾烧毁紫水街胡某某自建房一层(西侧房间为死者租住)内部分家具及生活用品,过火面积约33.4平方米,经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约为8000元。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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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州区紫水乡紫水街210附21号“5·3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节选)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概况。该起火建筑为胡某某自建房,位于开州区紫水乡紫水街,共地上4层,砖混结构。1层建筑面积约53平方米,一层西侧房间为郭某某租住,着火区域位于建筑1层。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扑救情况。2024年5月30日00时10分许,开州区紫水乡紫水街胡某某自建房发生火灾,紫水乡人民政府、紫水派出所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扑救,约5月30日01时30分扑灭。

(三)人员伤亡情况。此次火灾造成1人死亡(姓名:郭某某)。

二、火灾损失及善后处置情况

火灾烧毁紫水街胡某某自建房一层内部分家具及生活用品,过火面积约33.4平方米,经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约为8000元。

三、火灾事故原因情况

(一)直接原因。根据调查询问、现场勘查、检验鉴定,查明此次火灾起火时间为2024年5月30日00时10分左右;起火部位位于重庆市开州区紫水乡紫水街建筑一层西侧隔间,起火点位于隔间内床头西侧,起火原因为使用蚊香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居民消防安全意识薄弱,死者用火不慎,导致引发火灾致人死亡,未做到安全用火。

五、事故责任处理建议

此次火灾造成1人死亡,起火原因为使用蚊香不慎引发火灾。因用火人员已死亡,建议不作司法处理。

开州区紫水乡紫水街210附21号

“5·30”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年11月8日

(信息来源:重庆市开州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