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 离婚后财产 协议离婚
财产约定 赔偿
基本案情
程某诉称,程某与温某原系夫妻,协议离婚时因温某自己对不起程某,故协议给程某补偿款60余万元,现温某拒绝支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温某辩称,其并不想和程某真正分开,如果程某一直不结婚,会一直按协议给程某补偿款,现在听说程某要结婚了,所以不想给,且离婚协议中补偿款数额约定较高,超出了其实际支付能力。
审理查明
2024年1月18日,程某与温某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约定2024年2月至2024年10月温某每月支付程某3000元补偿款,从2024年11月起到2034年11月止,每月支付程某补偿款6000元,温某仅按离婚协议书支付了程某9000元补偿后,未再继续履行给付义务。
法院调解
祁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6日对该案组织调解,温某支付程某2024年1月至9月的剩余补偿款18000元。
调解理由
在民政机关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补偿款的约定等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温某、程某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温某按月支付程某一定数额补偿款,虽该数额较大,但确属双方签订协议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理应按约遵守。但本案中考虑到双方约定支付方式是按月支付 ,且温某经济能力一般,一次性支付清剩余全部补偿款确实超出温某的实际履行能力,故在给原被告双方做工作的情况下,组织双方达成调解,温某仅支付案件结案之前尚未支付程某的补偿款部分,尚未到履行期限的补偿款部分,案后温某按实际情况按约给付。
裁判要旨
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近年来实属常见,在民政机关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补偿金等条款,无相关证据证明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导致协议无效的情形时,应认定为该协议有效,并应据此对财产进行分割。考虑到该类案件双方当事人在感情、财产等多方面都曾有交集,且曾通过协议方式对孩子抚养、财产分配等进行了约定、处分,彼此之间的争议及矛盾已化干戈为玉帛,如一方因收入降低等客观原因无法按约及时给付的,判决可能使双方重生对立与隔阂,激发起本已熄灭的矛盾,故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引导双方达成调解,以缓和双方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
文字 | 李 明 编辑 | 陈 璐
初审 | 王文静 审核 | 张文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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