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栾海明 通讯员 崔存星
办卡充值后,发现店铺转让,想要办理退款,却遭遇新老店主来回扯皮,该找谁承担责任?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法官牟阳审理这样一起案件。
2022年10月,赵某与某早教中心老板钱某签署《销售协议》,约定赵某办理会员卡1张,购买早教课程100次,赠送40次,费为9998元。该早教中心系个体工商户。2022年10月,钱某与孙某签订《早教店转让协议一份》,该协议书中约定钱某将其所有的早教中心转让给孙某,转让后店铺现有的装修布局及其他财产全部归孙某所有,孙某应在2023年6月前向钱某支付转让费用,孙某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纠纷均由其自行承担。2023年4月,钱某和孙某共同签署《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承诺书(试行)》一份,钱某作为转让方将早教店转让给孙某使用,双方均在承诺书中进行签字表示知晓。该承诺书中第六条约定,双方不存在利用变更经营者逃避债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实施涉嫌违法行为或从事其他违法犯罪的情形,如有,则应当共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日,该早教中心的经营者由钱某变更为孙某。2023年10月,赵某第一次带孩子到店消费,发现该店因经营不善而倒闭,并已经注销。赵某一直未消费,要求办理退款,在孙某和钱某之间来回扯皮,因此将二人共同诉至槐荫区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判令两被告退还早教卡预付费9998元。钱某辩称,孙某在接手店铺时已完全了解会员情况,并明确表示继续履行已经签订的合同,故与已签订合同所产生的纠纷应当由孙某承担责任。孙某辩称,本案中原告签订协议和充值均发生在钱某经营期间,因钱某将该店有偿转让给自己时,仅将装修布局、设备等转让给自己,几十万元老会员服务费迟迟没有转让给自己,导致店铺无法经营,孙某没有义务对未接手前的老会员提供无偿服务,原告所支付的服务费均是钱某所收取,理应由钱某返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应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在责任承担主体方面,本案中,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钱某与孙某因店铺转让问题产生纠纷,但原告赵某作为消费者对于转让问题并不知晓。钱某与孙某因仅经济纠纷导致无法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并无相应的法律依据,亦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再者,根据钱某与孙某签订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承诺书(试行)》第六条的约定,“双方不存在利用变更经营者逃避债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实施涉嫌违法行为或从事其他违法犯罪的情形,如有,则应当共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协议的约定,钱某与孙某应当共同承担责任。
综上,钱某与孙某之间的纠纷不得对抗善意的消费者,即二人应当共同承担责任,钱某和孙某之间的纠纷可另行清算。关于原告赵某主张的解除合同,由于涉案早教中心已经注销,涉案合同亦无继续履行的必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赵某与钱某签订的《销售协议》解除,钱某、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赵某服务费9998元。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双方在转让时明确约定“不存在利用变更经营者逃避债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实施涉嫌违法行为或从事其他违法犯罪的情形,如有,则应当共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本案服务费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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