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赵杰、赵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按照法定继承分割被继承人赵贤名下北京市通州区 B 号(以下简称 B 号)房产。

2. 判令 B 号归被告赵昂所有,并由被告赵昂分别给付原告赵涛、赵杰对应房产份额的折价款 65 万元。

3. 诉讼费由被告赵昂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孙芬(妻)与赵贤(夫)是夫妻关系,原告赵涛、赵杰及被告赵昂、赵丹为其子女。孙芬于2001 年 5 月 24 日去世,赵贤于 2008 年 1 月 10 日去世,生前均未留遗嘱。1999 年 5 月 19 日,二人购得 B 号房屋,登记在赵贤名下。

原被告四人作为子女,对该房产有继承权。但房屋现由被告赵昂居住,既不让我们入住,又拒绝按市场价给付相应折价款,致使我们无法享有房屋权利,故诉至法院求解。

二、被告辩称

(一)被告赵昂辩称

B 号房产是我借赵贤之名购买,我才是实际权利人,不同意原告赵涛、赵杰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赵丹辩称

B 号房是被告赵昂出资借赵贤工龄买的,房屋应归赵昂。若有我的份额,我要求自己继承,具体份额由法院定,我也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被告林某辩称

我自愿放弃继承,放弃的份额由大家均分,我不想参与案件。

三、法院查明

赵贤与孙芬是夫妻,育有四子一女。长子即原告赵涛,次子即原告赵杰,三子赵旭,四子即被告赵昂,女儿即被告赵丹。赵贤于2008 年去世,孙芬于 2001 年去世。赵旭与钱某霞育有一子,即被告林某。赵旭于 1984 年因死亡注销户口。

1999 年,赵贤与北京市通州区某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卖方某单位,买方赵贤,某单位将通州区 B 号出售给赵贤,购买有工龄折扣、成新折扣、地段调节系数、现住房折扣等优惠,赵贤应付房价款 26421 元。协议签订后,被告赵昂以赵贤名义交购房款 25000 元,1999 年 11 月 30 日《房屋产权登记书》登记产权人为赵贤,现《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仍是赵贤。

审理中,证人马某出庭证明被告赵昂买房向其借款5000 元,还听过被告家老人讲借名买房之事,但无书面及借款证据。证人方某出庭证明 2003 年认识被告赵昂,与赵贤聊天得知其与赵昂长期生活,赵贤表示去世后房屋归赵昂,但方某与被告是朋友关系。

证人秦某魁出庭证明与被告赵昂是邻居,诉争房屋是被告两口子出资买的,赵贤说房屋归被告,且自己住房也是房改房。证人秦某聪出庭证明父母与被告父母是同事,大家都用父母工龄买房省钱。证人张某出庭证明与被告父母是上下楼邻居,98 年房改时大家商量谁出钱房归谁,借用父母工龄,当时听父母这么说就这么办了。证人杨某出庭证明当时是某单位出纳员,被告赵昂交了赵贤的 25000 元房款。

另查,原告赵涛、赵杰及被告赵昂、赵丹、林某均同意由法院根据市场行情及房屋综合条件确定涉案房屋价值。法院根据B 号所处区域位置、市场行情,确定房屋市场价值为每平方米 41000 元。

四、裁判结果

1. 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 B 号房屋由被告赵昂继承。

2. 被告赵昂给付原告赵涛、赵杰每人房屋折价款各 206606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清。

3. 被告赵昂给付被告赵丹房屋折价款 206605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清。

4. 驳回原告赵涛、赵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一)房屋产权归属的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本案中B 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是赵贤,虽然被告赵昂主张是借名买房,但这种借名买房行为违反国家房改政策规定,不能得到法律支持。所以从产权登记角度,B 号房屋应认定为赵贤和孙芬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遗产范围。

(二)证人证言的效力分析

几位证人虽证明房屋是被告赵昂出资购买且赵贤有将房屋给赵昂的意思表示,但关于房屋归属的证言因不符合口头遗嘱的严格法律规定,且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法院未予采纳。然而,证人证言证明购房款系被告赵昂所交纳,结合其他证据,这一点法院予以采信。这体现了在证据采信上,法院会综合考虑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证据,即使其内容与案件相关,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遗产分配原则的应用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分割应遵循有利于生产生活、不损害遗产效用等原则,对于不宜分割的遗产可采取折价等方法处理。被告赵昂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在遗产分割时应多分。综合考虑本案情况,法院确定了各继承人的文化程度,这既体现了法律规定的平等继承原则,又兼顾了对尽扶养义务继承人的照顾,是在法律框架内对家庭伦理和公平正义的平衡。

(四)当事人意思表示对判决的影响

原告赵涛、赵杰及被告赵丹同意房屋归被告赵昂所有,这是法院在确定房屋归属时考虑的文化程度,在处理遗产纠纷时,当事人的意愿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会对判决结果产生一定影响,体现了法院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有助于化解家庭矛盾,实现纠纷的妥善解决。

办案心得

(一)准确把握法律规定与政策界限

在这类涉及房改房继承纠纷案件中,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以及房改政策至关月重要。对于借名买房等违反政策行为的法律后果要有清晰认识,这是判断房屋产权归属的基础,也是构建整个诉讼策略的关键。只有明确法律和政策的界限,才能准确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和诉讼方向,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二)细致审查和运用证据

面对案件中的各种证据,尤其是证人证言,要进行细致审查。从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证言的细节、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等多个角度分析其真实性和证明力。对于能够证明案件关键事实的证据,如购房款的支付情况,要充分挖掘和利用,使其成为支持己方主张的有力依据。同时,对于对方证据中的瑕疵和漏洞,要及时发现并在庭审中予以反驳,削弱对方证据的可信度,增强己方诉讼优势。

(三)灵活运用遗产分配原则

遗产分配涉及到法律规定和家庭伦理等多方面因素,要灵活运用法律规定的遗产分配原则。在保障当事人合法继承权利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扶养情况、当事人的意愿以及遗产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制定合理的遗产分配方案。这样既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能兼顾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使判决结果更容易被当事人接受,提高胜诉的可能。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