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高某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7)冀0225刑初296号

损害后果:重伤一级

刑期:有期徒刑4年

案发时间:2017.8.31

裁判日期:201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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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指控:

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31日20时许,在海港经济开发区恒通花园小区128栋2单元1502室被告人高某家中,因被告人高某回家晚,其妻子刘某对其习惯性抱怨,二人发生口角。被告人高某对妻子刘某多年的不满情绪爆发,遂萌生杀意,先用手对其妻子刘某进行殴打,后使用放置于沙发东侧橱子上的奖杯击打刘某头部,在奖杯损坏后,其又使用放置于沙发东侧橱子上的剪刀多次扎刘某的颈部,深达筋膜层,导致刘某右颈总动脉破裂,大量出血。被告人高某见刘某大量出血后,情绪冷静,主动停止对刘某的侵害,并及时报警,又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在现场对刘某进行了一定的救助。因抢救及时,刘某脱离生命危险,经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自动放弃犯罪,并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系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指控上述事实时,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

法院认为:

被告人高某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故意杀人罪。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成立。

法院判决:

被告人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