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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帮哥哥照管房屋建设以其名义向供货商购买建材,事后兄弟俩均不履行付款义务,供货商应该如何维权?法院判了!

哥哥建房,因常年在外务工

弟弟帮其照管房屋建设,购买相关建材

但事后兄弟俩均拒绝支付货款

供应商该如何维护自身权利?

邵阳市新邵县人民法院这么说

基本案情

小李(化名)与小明(化名)系亲兄弟,2018年哥哥小李在老家修建房屋,因其常年在外工作,弟弟小明便以哥哥小李名义在小亮(化名)处采购了一批钢筋、制砂、水泥(在采购材料前,两兄弟曾一起到小亮处查看建材),小亮安排司机将上述材料运送至小李建房处,小明进行了验收,相关材料均用于小李房屋建设。因未及时支付108000元货款,小明向小亮出具确认单,对所采购的货物数量以及应付货款进行了确认,并在确认单注明因哥哥小李建房,代表其购买材料。

后小亮向小李催讨所欠货款,小李表示其委托小明采购的材料均已付款给小明,但从未委托小明在小亮处采购建房材料,小明欠小亮的货款与其无关,拒绝支付货款。小明亦未支付所欠货款给小亮。无奈之下小亮将小李、小明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邵阳市新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弟弟小明与哥哥小李系亲兄弟,建房过程中,小李虽未明确委托小明在小亮处采购建房材料,但也曾委托小明购买部分其他材料,建房双方曾共同在小亮处查看材料,且小明向小亮出具的确认单载有:“因本人哥哥小李建房,具体位置XXX,代表我哥购买……”。按照交易习惯、常人思维观念,作为相对人的小亮有理由相信小明具有代理权,小明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权利外观,构成表见代理。因此小明的代理行为有效,其与小亮所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

再者,经庭审查实,小亮出售的材料均用于小李房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之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故小李在实际使用小亮提供的上述建筑材料后,应当视为对买卖合同的追认,小明向小亮出具的确认单应视为小李与小亮之间的结算。最终法院判决小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小亮货款108000元。判决后,小李不服,提起上诉。邵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