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中庸》是儒家的重要经典著作,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者究竟为何人,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多数学者认为其作者为“子思”。

近日,新城法院综合审判庭审理了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该案正与我国儒家经典著作《中庸》有关。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研究《中庸》著作,他将《中庸》的三十三篇章通过其原创的体例,即除一般解读均有的注释和译文外,援引历史资料中相关典故加以延伸论述并增加阐述个人相关生活感悟,创作了《中庸·平民处世哲学》一书,载明“子思著、刘某编译”。该作品于2007年9月第一次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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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刘某发现西安新华书店销售的名为《中庸(全集)·中华传统文化核心读本》一书,大量使用原告刘某在同样篇章内所阐述的相关生活感悟以及史料延伸解读论述等内容,却未经其同意,且该书载明原著子思、注释李某、主编唐某。刘某认为该书内容抄袭其作品,遂将该书出版方、销售方列为被告,起诉至新城法院,要求被告停止复制、发行侵犯其著作权的作品、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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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被告辩称:“刘某的涉案作品亦系侵权作品,刘某并不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本案合法的著作权人应当是子思。”那么,本案《中庸·平民处世哲学》一书的著作权到底是“子思”还是原告刘某享有呢?

要想弄明白刘某是否享有著作权,我们先来了解几个“知识点”。

演绎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属于演绎作品。演绎作品是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创造性劳动而派生出来的作品,虽然是在原作品基础上派生的,但并不是简单的复制原作品,而是需要演绎者在正确理解原作品的基础上,通过创造性劳动产生新作品。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应得到与原作同等的保护,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注释

注释是指对原作品进行注解、释义和阐明。注释作品是对已有作品进行注释而产生的,被注释的作品一般是人们不易看懂的古代文字、艺术、科学等作品,将其含义以通俗的语言准确地表达出来。

法院审理

新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刘某所创作的《中庸·平民处世哲学》一书系演绎作品中的注释作品,刘某依法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被控侵权书籍《中庸(全集)·中华传统文化核心读本》创作并出版时间较原告作品晚,并大量使用原告创作的内容,构成抄袭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承担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

本案被控侵权书籍的的出版方和销售方的复制和发行行为,系对刘某著作权的侵犯,其应当依法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

庭审中,经过法官耐心释法说理,被告终于承认了自己的侵权行为,同意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损失。原、被告双方遂自愿达成和解。

结语

抄袭他人文章的行为,既不道德又不合法。该案中,原告刘某《中庸·平民处世哲学》一书中所表达的每句话,都包含了其对《中庸》个性化的理解和表达。作为文字创作者和出版机构,应当有意识地避免抄袭行为的发生,本着尊重他人劳动成果的原则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合理使用他人作品,避免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发生。

综合审判庭殷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