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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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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审理的罪犯余登科暂予监外执行一案,已依法作出决定,现面向社会公示如下:

罪犯余登科,男,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个体业主,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东城街道办事处文峰塔十组,住随州市曾都区北郊街道办事处沿河大道517号香珠花园小区7号楼二单元201号。

2023年9月25日,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鄂13刑终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余登科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罪犯余登科以身患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余登科身患疾病,诊断意见为:1、疾病诊断:高血压3级,很高危;高脂血症;2型糖尿病;双下肢截瘫(小儿麻痹)。2、疾病严重程度评估:患者属运动残疾二级;双下肢截瘫且双下肢膝关节以下肌肉萎缩明显,经手术治疗无效,存在自主行动不能、翻身困难、穿衣不能。患者因双下肢截瘫(小儿麻痹),目前生活行为需他人协助完成。3、治疗建议和近期预后等:针对高血压、高脂血症、2型糖尿病予以长期药物治疗,相关专科随诊。针对双下肢截瘫(小儿麻痹)目前已无特殊方案治疗。综上所述,余登科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三款及第三十三条。

经随州市曾都区社区矫正工作管局调查评估,意见为:余登科适用社区矫正社会危害性较小,对所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罪犯余登科所患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三款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故决定对罪犯余登科提出的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余登科暂予监外执行一年。

(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从2024年5月9日起计算,至2025年5月8日止。期间若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或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的,应及时收监执行。一年期限届满前,若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可再次向本院提出申请。)

公示期为三天,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计算(节假日顺延)。凡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限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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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整理:钱伟 来源:曾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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