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晋中昔阳苏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K8***6的小型汽车,在交叉路口转弯时,与任某某驾驶晋AU***9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当事人苏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负全部责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助编:张晓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