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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常有受让方以转让方隐瞒目标公司债务构成欺诈为由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协议。若站在保护交易者知情权的角度,转让方应对目标公司情况进行说明即应当对全部事实交代清楚。但是作为平等的交易主体,受让方应对交易承担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若受让方怠于行使知情权,也未对目标公司进行必要的调查,因而未能知晓相关信息的,受让方也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即是一例,A公司已经将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披露,而B公司未进行合理审查,应当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因此,撤销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符合一定的要件,只有行为人存在告知义务时仍隐瞒受让方,该行为才能被认定为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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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判断隐瞒行为是否足以构成欺诈从而支持受让方行使撤销权时,还需要综合考量:所隐瞒的事实是否足以影响交易者的判断,对股权转让构成影响。影响交易者的判断主要是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因素,如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某一时点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项目价值、专业技术、无形资产等因素。对股权转让构成影响则是指转让方所隐瞒或者未披露的事实将导致目标股权的价值显著降低,对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受让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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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法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公司纠纷及公司诉讼、公司法律顾问、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债务纠纷等法律业务。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并为众多客户提供了专业、系统的法律服务,深厚的法律功底与丰富的实践经验使其不仅能为客户提供充分的法律分析,而且还能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提供可行的法律解决方案,进而达到服务的满意效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在《中国教育电视台》、《东方卫视》等媒体接受过采访,并在上述的多家媒体做过法律评论。www.jjjfl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