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潘某海、李某卫、陈某军、贾某海污染环境案,经兰陵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判决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以被告人潘某海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被告人李某卫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被告人陈某军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被告人贾某海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庭同时判决:被告潘某海、李某卫、陈某军、贾某海赔偿污染物处置费用94880元、土壤修复治理费用206810元;负担土壤检测费60000元;禁止陈某军、贾某海在缓刑考验期内从镀锌生产,贮存、排放危险废物及其他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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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庭审现场

案情回顾

在潘某海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中,潘某海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租用院落一处,筹建镀锌厂,并进行非法镀锌加工,在镀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也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周边梨园水沟,严重污染环境。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1日以兰检刑附民公诉[2019]1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依法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3月22日上午该案开庭审理,各被告均当庭认罪、悔罪。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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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测定界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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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证据图像资料

经山东山川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鉴定,潘某海等人的行为造成土壤污染,须土壤修复费用20.68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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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庭审现场,4人当庭认罪悔罪

典型意义

潘某海等4名刑事附带民事被告,违反国家规定,排放、贮存危险废物,造成了环境污染,其行为不仅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同时也对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侵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范围。为消除污染持续存在状态,防止社会公共利益继续遭受侵害,应当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请求对潘某海等4人对被污染的土地修复原状,因潘某海等人不具备修复土地原状的客观条件,应判处其缴纳污染物处置费用及土壤修复治理费用,由专业组织代为修复。据此,兰陵县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支持了兰陵县人民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

对污染家园的行为绝不姑息!

当污染危害到公民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时

更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 M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