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6日是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为进一步深入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提升广大群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湛江法院发布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案例。

案例一、网店经营要注意防范商标侵权

基本案情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PPO公司)以被告某某电器公司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某某电器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行为,以及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被告某某电器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第10535258号商标(如下图所示)的权利人系原告OPPO公司,且在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移动充电电源、数据线、手机无线充电器、充电器等。

第10535258号商标

2020年7月29日,原告OPPO公司委托代理人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在某电商平台上的被告某某电器公司经营的店铺内购买了充电器头及数据线一件。被告在其销售宣传用语中使用了“通用OPPO闪电充电器头R17/K3/K5/R9/R11/R15快充数据线安卓充电线”的字样,且在宣传图片上标注为“原配般闪充”。庭审过程中,对前述公证处监督下封存的实物进行拆封查验,封存商品未见使用0PPO标识。

裁判结果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某电器公司在其店铺销售页面的商品名称使用“OPPO”字样作为商品名称关键词属于在商业活动的使用,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意图和效果,构成商标性使用。再者被告某某电器公司销售的充电器商品上没有标注品牌,可认定该商品非原告OPPO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故被告无权在销售涉案商品中使用“OPPO”字样。因此被告未经原告OPPO公司许可,在销售充电器商品中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将涉案商品误认为是原告OPPO公司或其授权生产商生产的商品,侵害了原告OPPO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在综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原告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的侵权行为的性质及严重程度等的基础上,酌情确定被告应为其侵权行为赔偿原告人民币10000元(含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

商标,是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不少网店经营者为吸引消费者点击购买商品,往往使用与社会知名度较高的商标一致的文字,以标榜“原装”“原配”等字样作为宣传卖点,引导消费者误认为所售商品来源于商标持有人或与商标持有人存在特定关联关系。

本案对于规范电商经营活动具有引导作用,提醒网店经营者应诚信经营,规范设置商品销售标语,避免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针对商标权被侵犯的行为,注册商标权利人可以通过协商、起诉等方式,请求侵权者停止侵权行为和支付赔偿款或许可费;还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的方式进行行政维权;情节严重的,更是可以通过向公安部门举报,以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建议中小型企业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当自身的商品或服务经营状况日渐向好的,应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寻求法律保障,打造专属品牌和提升竞争能力。

案例二、“区别式攀附他人”商标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

浙江某县青蟹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发现湛江市某水产经营部在未征得许可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电商店铺中使用“三门青蟹”标识对外宣传销售青蟹产品,所销售的青蟹产品并非产自三门,浙江某县青蟹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认为该行为已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另,湛江市某水产经营部将“三门青蟹”作为商品搜索关键词,导致消费者对其所销售商品的产地来源及品质产生错误认识,获得消费者关注及获取不正当收益。浙江某县青蟹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向法院起诉,判令湛江市某水产经营部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

本案经麻章区法院一审,湛江中院二审审结,现判决已生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商户在网络平台中销售的是产自湛江地区的青蟹产品,却将文字“非三门青蟹”设置为销售该产品的链接标题。基于现有网络搜索机制及关键词识别功能的机械性,通过否定性表述关键词的方式进行检索并不会得到排除包含关键词的检索结果,相反,只要将相应关键词添加至商品链接标题中,即不可避免地使得该商品链接被纳入关键词所对应商品信息的搜索范围,足以实现关键词引流的结果,使得被控侵权商品链接获得超过基于原本商品属性及特征范围以外的搜索流量,被告商户亦因此获得增加己方交易机会的可能性,继而影响甚至减损了“三门青蟹”商标商品的交易机会,实质上是一种“区别式攀附”他人商标声誉的反向混淆行为。该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市场供需信息识别及匹配的精准度,违反了商业道德与诚实信用原则,应认定被告商户构成不正当竞争。综合考虑案涉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规模、被控侵权商品销售数量及价格,并结合原告为制止侵权而产生支出的实际情况,酌定被告湛江市某水产经营部应向原告赔偿9000元。对于原告浙江某县青蟹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诉请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使用“否定词前缀+他人名牌”式字样,表面上以否定式用语与权利人的“正品”区分,但实则利用了互联网搜索功能,使公众以“正品”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时,有较大概率得以搜到相关产品,以增加点击浏览量和交易机会,缺乏使用正当性,违反了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应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在借助互联网平台推广、销售产品与服务时,不能为吸引注意和流量而剑走偏锋,搭名牌便车,搞“区别式攀附”营销,否则,容易构成不正当竞争,受到法律的惩罚。

来源: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