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某月,季某、杨某共同出资在芜湖市某区注册成立繁昌某公司,季某为法定代表人,杨某管理财务,双方各持有50%的股份。该公司同时系抖音直播平台旗下公会。公司成立后,季某和杨某先后招聘了二十余名男运营和女主播。小拾作为其中一名男运营,季某和小拾通过个人总结经验、以老带新、公司培训交流等方式,逐渐摸索出一套完整的欺骗男粉丝(俗称“大哥”) 打赏的套路。即一个运营搭配一个主播,运营负责搭讪、吸引其他等级较高的抖音男用户(挖人)、冒充女主播和男粉丝(俗称“大哥”)聊天,维持大哥对女主播的情感距离(代聊)、女主播直播时烘托现场气氛(场控)等工作。公司运营期间,各运营人员和主播相互配合,以“恋爱”、“约炮” 等名义实施诈骗,骗取其他抖音用户打赏,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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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的某一日,因涉嫌诈骗罪,公安机关将季某、杨某、小拾等人抓获归案,到案后涉案人员如实供述基本的犯罪事实。后两次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季某、杨某、小拾等人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我所接受小拾委托,指派专业律师团队为其进行辩护。接受委托后,受托律师迅速展开工作,多次与小拾沟通案情,充分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具体行为等。案件承办过程中,受托律师多次向小拾反馈办案进度。在了解案情后,受托律师组织团队成员对本案进行讨论,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进行沟通,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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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认为小拾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诈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小拾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受托律师认为:小拾对本案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具有坦白情节,并退出违法所得。小拾系部分犯罪的从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无人身危险性,主动退赃,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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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对我所律师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结合小拾的犯罪事实、性质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之规定,判决小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