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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个人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319篇文字
股东不要仅仅为了简易注销公司,就冒着背上大额债务的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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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目前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简易注销,一种是普通注销。听名称就知道,简易注销比普通注销要简易的多。
但是,适用简易注销是有前提条件的,有些公司明明不符合简易注销的前提条件,公司股东为了贪图注销流程简易,就选用简易注销程序,结果把公司的债务成功地全部引到自己个人身上。
这类案件并不罕见,全国各地法院都时常会看到这类案件的判决。
像今年就有这样一起非常典型的案件。
甲公司,是乙公司的债权人。也就是说乙公司欠了甲公司大概30多万元的债务。
甲公司,一直在催讨债务。催着催着,突然有一天,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注销登记了。乙公司的股东,事先连个招呼都没有向甲公司打过。
这家公司委托律师调查了乙公司注销登记的资料。之后,一纸诉状,将乙公司的原来的股东告上了法庭,诉讼请求是要求乙公司的股东。就乙公司的这笔债务像甲公司做出偿还。
也就是说,要求乙公司的股东以个人财产,偿还原来属于乙公司的债务。
这就是本文标题里所说的,把原来公司的债务转到了公司股东自己身上。
在这个案件的事实中,乙公司的股东在注销公司的时候,使用的就是简易注销程序。
但简易注销程序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没有任何未结的债权债务”。准确的来说,是这样的:
[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市场主体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
简易注销程序中,一定需要签署一份“全体投资人的承诺书”,承诺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上面这一段内容,承诺公司没有存在尚未了结的债权债务。
乙公司有债务没有处理完结。是不能适用简易注销的,是做出了一个虚假的承诺。做出这个虚假的承诺,目的就是为了走简易注销这个流程。
从这种心态和想法出发,乙公司的股东,也不会去对公司依法进行清算,更不会去操作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让一公司的股东们,对原来乙公司的这笔债务完全地承担了偿还责任。
这并不是一个新奇的案件,这是一个常见的判决。
这里要说明一点的是法院作出判决的主要法律理由,并不是乙公司股东不该去走简易注销程序,而是乙公司的股东们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清算义务。
但是,在现实中,很多公司股东正是受到了简易注销程序这种便利的诱惑,进而助长了他们逃避公司清算、逃废公司债务的念头。
可是,现在的债权人也越来越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一旦债权人按照上面那个案件的方式对股东提出诉讼,就能成功的将公司的债务转成股东个人的债务。
假设被简易注销的公司,原来背负的债务很有限,那么原来股东们在这方面的债务风险也比较有限。
但是,如果被注销的公司,原来背负着数额较大的债务,那么,用这种作出虚假承诺而简易注销公司,股东们很有可能直接把原来公司所有的债务背到自己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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