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先生作为某粮油工贸公司股东,在公司经营发展期间长期负责销售。该公司成立至今从未向毕先生告知公司真实财务状况,也未提供过财务会计报告或审计报告。2023年某日,毕先生向公司寄送了《行使股东知情权告知函》,明确向该公司申请行使股东知情权并同时申请查账。但该公司经函告后依然未予配合,且在回函中故意拖延毕先生行权时间。据此,毕先生决定诉诸法律,行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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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系法律赋予股东了解公司运营状况的重要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分配、决策等权利的基础性权利。毕先生作为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股东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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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毕先生要求查阅复制的股东变更之外的其他股东会决议、法人和监事工作会议纪要或决定、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分红财务确认单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

不论是分红纠纷,还是公司控制权争议,股东都应当及时行权查阅复制公司股东会决议及财务报告等内容,充分掌握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以便后续进一步维权。小股东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弱势方,尤其需要注意行使知情权,以便扭转与大股东博弈中的信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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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向毕先生提供2010年以来股东变更之外的其他股东会决议、法人和监事工作会议纪要或决定、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分红财务确认单、公司会计账簿,供毕先生查阅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