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的,占小便宜吃大亏!”江苏泰州,美容师小陈听说店里出了员工福利:可以免费给员工打水光针!她一想:“平时打这个要花2000多,现在变美还不花钱,这便宜不占白不占。”于是,她就同意店长小丽在她脸上操作,注射了200多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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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完针的当天晚上,小陈就满脸起痘,都在针眼的位置,奇痒难耐。她便联系老板和店长要说法,两人劝她说:这是正常反应,你是过敏体质,等排异结束就好了。在他们你一言我一语的说服下,小陈先买了一些过敏药吃。

十几天后,小陈感觉情况没有好转,痘痘还在,还是痒得难受。就去当地医院就诊,并根据建议吃了一些药。虽有好转,但没达到根治的程度。考虑到自己年龄尚轻,不能毁容,小陈找到老板陪同到大医院专科就诊。

可老板却无法提供出给小陈注射产品的说明书或者名称等信息,导致小陈的情况无法得到好的有针对性的治疗,只好作罢。于是,小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店里承担相关赔偿金。也向相关部门进行了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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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里,老板和店长的行为到底违法与否?他们为什么要这么做?为什么拒不提供产品说明呢?有什么措施能帮助小陈维权吗?这个案件又有哪些深层次的问题需要我们思考呢?

@君子法之原以案说法:

1.医美项目的开展需要特别的资质,它不同于普通美容护肤项目,实质上已经是医疗的范畴。该美容店经调查,店铺和人员都不具备医疗美容的从业资质,不能从事相关项目,比如注射水光针等。

老板和店长辩解称:我们从来没有给客人做过,都是请外面的人来给客人做。给员工打针属于福利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不是经营行为。言外之意:我们不违法。事实真的如此吗?

其实,即便是请人给客人做,赚取费用,也属于开展相关业务了。超出经营范围,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条例,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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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店长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给员工打针,无论是不是免费,都属于非法行医。这种行为轻则属于治安违法,重则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店长拒不提供给小陈注射产品的来源和说明书等,是要承担不利后果的。从某种程度上,要做对他不利的推断。他辩解:产品是朋友放在店里用的。那么,这个朋友是谁?为什么可以免费给你用?如果是正规的合格的产品,又有什么不能公之于众的?

既然自家店员用了都深受其害,不知道有多少消费者成了牺牲品。她们不知情,不发声,又如何在维权的道路上艰难前行。

4.如果一切属实,虽然是免费使用,店铺和店长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给员工注射产品,还提供不出产品的合格证明,自然是有过错的,构成侵权。小陈有权要求他们承担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

对此你怎么看呢?你觉得美容行业如何?你做过这些项目吗?感受如何?不妨留言讨论!感谢阅读君子法之原以案说法系列原创作品,关注相约更多精彩法律知识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