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上午,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对闽清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被告行政违法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该案中,闽清县宗教局被指将“福建省闽清县城关基督教堂”更名为“闽清城关基督教聚会点”,并将该教堂负责人变更为原聘用人员黄以琳,还为其颁发《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的行政行为违法。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应该年检的不予年检
不该发证却违法颁证

近日,闽清县城关基督教堂法定代表人刘丽香等人向法院诉称:闽清城关基督教堂(又名“真源堂”)历史悠久,是一个百年老堂,为广大基督教徒心中向往的圣殿,系海内外知名教堂,信徒遍布海内外和全国各地。

1999年6月11日,闽清县宗教局为其颁发了“宗场法证(梅)字第一号”《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及证号为“51236514-2”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经申请,2007年12月1日,闽清县宗教局同意将该宗教场所更名为“福建省闽清县城关基督教堂”(以下简称:闽清城关基督教堂),法定代表人均为刘丽香。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011年、2012年及之后,闽清县宗教局以教堂内部意见不一致、闹矛盾为由,对该宗教场所不予年检,但基督信众仍然在该教堂内进行活动。在教堂广大信众的信任和大力支持下,十几年来教堂堂管会积极筹措资金偿还了教堂因建堂产生的欠款120多万元。2019年再筹措资金87万元装修教堂二楼,用于广大信众的宗教活动。该教堂进行的各项活动均依法守纪,得到广大信众的大力支持。县宗教局本应当予以积极支持、指导、监督、管理,但其对闽清城关基督教堂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却不予年检,该行政不作为的行为让信众们大为失望。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在闽清县宗教局、闽清县基督教协会、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下称“两会”)的组织安排下,闽清城关基督教堂于2022年2月至4月期间进行了各片区组长的改选。各片区组长的改选后,又在闽清县宗教局、“两会”组织安排下,堂管会于2022年5月25日以通告形式预先在教堂内公告选举的各项事宜,决定于2022年5月28日对堂管会进行换届选举。

2022年5月28日,24位各片区组长和堂管会原9名执事共计33位代表参加了选举,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了11名执事,另外2名牧师列席堂管会成员,即新产生了新一届执事共计13名。在13名执事中,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林小林为堂管会主任,陈辉、林修柱、王大新为副主任,其他9位为执事成员。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上述选举活动完成后,仍以闽清城关基督教堂的名义,以书面形式将把选举结果呈报闽清县“两会”。“两会”主席、会长也接收了有关选举结果的书面报告。2022年5月29日,“两会”在教堂内以通告形式公布选举结果名单,同时还公布了堂管会今后的工作任务和目标。但在之后很长的一段时间里,闽清城关基督教堂却迟迟未收到闽清县“两会”、县宗教局对该选举结果的批复、确认。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后了解到:闽清县“两会”相关负责人林铿典等人认为2022年5月28日的选举结果没有达到其个人目的,即对该选举结果不予认可。之后,闽清县“两会”既不再组织上述33位代表开会说明,也不再组织33位代表再次进行选举,而是在2022年7月左右秘密通知其中6名执事,以会议签到的方式,自行决定黄以琳为城关基督教聚会点负责人。事实上,该6名执事既没有进行选举也没有同意黄以琳为城关基督教聚会点负责人。闽清县“两会”相关负责人林铿典等人故意欺上瞒下,执意决定黄以琳为城关基督教聚会点负责人,并向闽清县宗教局进行登记备案。

而闽清县宗教局作为宗教事务的管理机关,在没有进行任何的调查、核实,且明知2022年5月28日的选举结果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不予确认、登记、备案;明知林铿典等人决定黄以琳为城关基督教聚会点负责人的目的是为了将教堂公共资金占为己有,便于贪财挥霍,却予以配合,任由闽清县“两会”相关负责人林铿典以权谋私、胡作非为。

闽清县宗教局及其下属闽清县梅城镇分管领导,始终不顾闽清城关基督教堂相关人员多次反映和强烈要求,未经任何合法程序,强行将闽清城关基督教堂更名为“闽清县城关基督教聚会点”,且未经公开选举程序,擅自决定黄以琳为“闽清县城关基督教聚会点”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第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根据上述规定,原告刘丽香等人认为,被告闽清县宗教局于2023年4月23日颁发的以黄以琳为负责人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没有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为依据,没有实行民主管理,未经民主程序,严重损害了广大信众的合法利益,该登记备案行为严重违法;2022年5月28日,经民主选举,推选出林小林为负责人的教堂管委会的选举结果合法有效,却以各种理由不予确认、登记、备案,涉嫌滥用权利、以权谋私。

闽清城关基督教教堂(真源堂)系百年老堂,历史悠久,闽清县宗教局未经任何程序,擅自将其更名为“闽清城关基督教聚会点”,不仅损害了广大信众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闽清城关基督教堂的声誉及其历史价值,系其滥用权职的严重违法行为。

为此,原告刘丽香等人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闽清县宗教局于2023年4月23日颁发的以黄以琳为负责人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71350124MCU082913L);

确认该局将“福建省闽清县城关基督教堂”更名为“闽清城关基督教聚会点”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行政行为违法还狡辩
新场所或成空中楼阁

在诉讼中,闽清县宗教局答辩称:

其一、本案为行政复议前置,原告刘丽香等人未经行政复议而直接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二、原告在请求撤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的同时,请求确认更名的行政行为违法,两项诉讼请求相互矛盾,属于“无具体诉讼请求”。其三、原告与上述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主体不适格。其四、该局的行政行为合法,未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

针对闽清县宗教局的答辩,原告刘丽香等人进行了一一反驳。相关证据表明,该局的答辩完全站不住脚。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该局认为自己于2023年4月23日颁发以黄以琳为负责人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的行为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事实果真如此吗?

该局认为,其是根据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于2012年7月5日、以及福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于2012年8月23日作出的《批复》,对闽清城关基督教堂进行更名的。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但刘丽香等人认为,该《批复》系2012年7月5日印发,闽清县宗教局在11年后的2023年,居然依据11年前的文件对教堂作出更换名称的决定,明显不合理。

同时,该《批复》第一页第一段明确表示,福州市第四批换证的宗教场所的名称是由福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上报的,而福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是根据被告确定并上报的名称向省厅上报,这种层层上报也是行政机关通用的工作形式。也就是说,省厅和市局的批复,是根据闽清县宗教局的申报而来,但现在闽清县宗教局反言其系根据《批复》更换教堂名称,完全本末倒置。

此外,该局提供的闽清城关基督教堂的《专项审计报告》P1第二段“基本情况”一项,明确记载“福建省闽清县城关基督教堂于2012年9月1日取得闽清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换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上文提及,《批复》作出的日期是2012年7月5日,福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转发该批复的日期是2012年8月23日,也就是说,闽清县宗教局在收到省厅的批复文件后,仍然将教堂名称登记为“福建省闽清县城关基督教堂”,这与该局自称其系根据上级文件将教堂名称改为“聚会点”,存在无法解释的重大矛盾。该事实,只能证明该局的陈述为虚假陈述。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而本案中,闽清城关基督教堂并未办理过任何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目前,该教堂的《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仍然有效,该场所的法定代表人仍是刘丽香,登记地址仍是闽清县梅城镇城墘路21号。

既然闽清城关基督教堂没有办理过注销或者变更登记,闽清县宗教局审批出来的“聚会点”又从何而来?而该局审批的“聚会点”显示,其登记的地址为“闽清县梅城镇城墘路21号”。但事实上,该地址上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均登记在闽清城关基督教堂名下,且这些证件一直都由该教堂法定代表人刘丽香合法持有。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申请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五)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材料(属建设工程的,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材料,规划、用地核实核验材料,已经办理土地和房屋不动产登记的,提供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属租借的,提供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和房屋安全材料);...

根据上述规定,既然闽清县宗教局的审批的“聚会点”登记在“闽清县梅城镇城墘路21号”,该“聚会点”就应当提供该地址上房屋和土地的权属证明。而事实上该地址上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均属闽清城关基督教堂所有,那么“聚会点”又去哪里弄到这些产权证明呢?如果没有权属证明,难道该局审批的“聚会点”是空中楼阁?

当然,也不排除“聚会点”伪造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之类的材料。如果确实如此,则相关责任人还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了。

需要强调的是,“聚会点”负责人黄以琳,原是闽清城关基督教堂聘用的一名牧师。在经历闽清县宗教局的违法行政之后,黄以琳实现了“李鬼”打败“李逵”的目标,突然成了闽清城关基督教堂的主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闽清县宗教局在没有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将“福建省闽清县城关基督教堂”更名为“闽清城关基督教聚会点”,且颁发以黄以琳为负责人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的行为极不正常,已涉嫌滥用职权或渎职失职,希望纪委监委介入调查。

同时,关于该案其它更多不正常的现象,我们也将进一步追踪!(来源:当代鲁迅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