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因理解有误,把1300万款项汇入公司时用途备注错误,公司将该款原路退回。就这么一个再也简单不过、连小学生都能辨别的事实,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却违背常识,非得强行将此认定为抽逃出资。

网友调侃:法官明辨是非的水平,还不如小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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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办企业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2013年6月,北京青年企业家李晓娟女士与清华大学EMBA班同学共四人,出资注册成立了哈尔滨依米兰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兰香公司”),公司聘任韩素伟为总经理。

2013年至2015年期间,韩素伟利用职务便利私刻伪造兰香公司公章(已被判刑)对外进行借款、或用该伪造公章为其个人借款提供担保。

其中,2015年8月7日,韩素伟在未经公司同意,更未形成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使用伪造的兰香公司公章,为其向刘爱娟的1440万个人借款提供担保。后因其不能偿还借款,刘爱娟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兰香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判决生效后,刘爱娟向哈尔滨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刘爱娟以李晓娟等人未对兰香公司履行足额出资义务为由,向法院申请将李晓娟等人追加为被执行人。

2019年4月1日,哈尔滨中院作出(2018)黑01执恢25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追加李晓娟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同时,哈尔滨中院作出的(2018)黑01执恢25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李晓娟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0万或查封等值的房产、土地、车辆、股权等其他财产。

李晓娟不服该执行裁定,向哈尔滨中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该院执行法官却查封、冻结了李晓娟价值达5500万的银行存款和财产。

案件历经近两年的审理后,该院以赵丹晖为审判长、尹红杰、侯守东为审判员的合议庭,于2021年4月1日作出(2019)黑01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李晓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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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退款被认定为抽逃出资

公开资料表明,兰香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其中举报人李晓娟认缴出资620万、周兵260万、崔文检660万、韩素伟(由其妻刘芸代持)760万。

兰香公司注册资本金分两期实缴,第一期实缴出资650万,由李晓娟与刘芸于2013年6月6日分别实缴350万、300万。针对第一期出资,依兰天达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依天会专验字(2013)第47号”《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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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4年开始,兰香公司由韩素伟实际控制经营。2014年8月,韩素伟通知李晓娟完成第二期股东实缴出资270万,同时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请求李晓娟向兰香公司出借580万、向韩素伟出借450万,共计需要资金1300万。

李晓娟理解有误,于2014年8月25日将1300万全部汇至兰香公司户头,并备注为“验资款”。因李晓娟需要实缴的第二期注册资本金仅为270万,其错将1300万元汇款备注为“验资款”不符合验资程序,所以兰香公司于同日将该1300万退还给李晓娟。

次日(即2014年8月26日),李晓娟按韩素伟的要求,分两次向兰香公司汇款,第一次为270万,该款是李晓娟实缴的第二期出资,并备注为“验资款”;第二次为580万,为李晓娟向兰香公司出借的借款。另,李晓娟还向韩素伟个人账户汇款450万,作为李晓娟出借给韩素伟的借款。至此,李晓娟已完成了兰香公司的全部出资义务。

针对第二期实缴出资,会计师事务所同样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依天会专验字(2014)第20号”《验资报告》。但当兰香公司将该《验资报告》报送依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时,由于2014年3月1日起执行新修订的《公司法》,已删除原《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缴纳出资后须经验资机构验资并向登记机关报送验资证明文件的规定。因此,兰香公司股东的第二期实缴出资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但即使如此,兰香公司仍将验资报告交付工商部门备案,并在向工商部门报送的2014年年报当中,也披露了公司注册资本金3000万、且李晓娟等股东已全部完成实缴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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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以赵丹晖为审判长的合议庭认为,上述验资报告“无工商部门相应印鉴,且验资报告仅能证明程序上资金注入,不能达到证明股东不存在抽逃、虚假出资的证明目的,故对此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以赵丹晖为审判长的合议庭之逻辑,纯属胡扯!明明2014年3月1日起执行的《公司法》,已删除股东缴纳出资后须经验资机构验资并向登记机关报送验资证明文件的规定,那么又有哪个工商部门愿意在兰香公司的验资报告上盖章呢?这与证明你妈是你妈有何区别?

同时,兰香公司提供验资报告的目的是为了证明相关股东已全部履行出资义务,与抽逃出资没有半毛钱关系。而以赵丹晖为审判长的合议庭,却认为该验资报告不能达到证明股东不存在抽逃、虚假出资的证明目的,这是哪门子的事儿?法官判非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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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断案水平不如小学生?

李晓娟不服哈尔滨中院的一审判决,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黑民终1749号-1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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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8日,黑龙江高院对正在服刑的韩素伟做了笔录。结合韩素伟的笔录,李晓娟如下四点补充说明:

其一、李晓娟汇入兰香公司的1300万系其自有资金,韩素伟称“(该1300万)原来在我宏信公司账户上”不属实。

韩素伟在笔录中称“(该1300万)原来在我宏信公司账户上”,但李晓娟的农业银行账户流水显示:自2013年起,李晓娟尾号为8773的账户就有超过1400万的资金,并于2014年6月23日购买了1400万理财产品。该产品于2014年8月22日到期后,李晓娟将其中的1300万转至自己名下尾号为0253的农行账户,然而再从0253账户转入兰香公司账户。因此,该1300万系李晓娟的自有资金,韩素伟的该项陈述不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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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李晓娟将1300万汇入兰香公司属于理解有误,兰香公司不存在增资问题,其仅需要实缴270万即可。

2014年8月份,韩素伟跟李晓娟说需要1300万资金用于周转,其中包含李晓娟应完成的第二期出资款270万,其余作为兰香公司和韩素伟的借款。因李晓娟理解有误,于2014年8月25日将1300万一次性全部汇入兰香公司,并在汇款单上备注“验资款”字样。但由于李晓娟第二期仅需支付实缴出资270万,而李晓娟一次性汇入1300万的金额与实缴金额不符,公司无法完成验资,所以公司当天即以还款形式将该1300万退还到李晓娟个人账户。

次日即2014年8月26日,李晓娟再按韩素伟的要求,将该1300万资金进行拆解,其中270万作为李晓娟第二次出资验资款汇入兰香公司,汇款单备注“验资款”;将580万、450万作为借款,分别汇入兰香公司、韩素伟的账户。至此,李晓娟已完成全部实缴,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

为什么说李晓娟将1300万汇入兰香公司的性质属于理解有误呢?最简单的逻辑是,李晓娟第二期仅需实缴出资270万,但李晓娟的先后两笔汇款(1300万、270万)均备注为“验资款”,所以其中必定有一笔属于汇款错误。而270万与需要实缴的金额完全相符,同时没有任何迹象或证据(如股东会决议、增资扩股协议、工商变更登记等)证明公司存在增资的可能,且公司也没有将该1300万计入“资本公积”会计科目,因此唯一的结论就是该1300万属于汇款错误,兰香公司应当退还。

倘若将1300万认定为抽逃出资,也就等于认定李晓娟针对第二期270万的认缴出资,进行两次重复实缴。有什么理由让李晓娟对同一笔出资进行重复实缴?逻辑上根本说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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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财务人员办理退款时备注“还款”,实为“退款”,不属于抽逃出资。

兰香公司将该1300万退还给李晓娟时,由于财务人员语文水平有限,认为“还款”即是“退款”,因此备注为“还款”,实为“退款”。

当然,退一步说,兰香公司收取李晓娟错误汇入的1300万,属于不当得利,在此情况下公司同样要履行还款义务,所以备注“还款”也在情理之中,不能过于苛刻。

其四、韩素伟陈述兰香公司是由其实际控制和经营,“钱怎么花由我说了算”,因此李晓娟等股东不存在协助抽逃出资的问题。

韩素伟的笔录第2、4页称:“当时我们合作,钱(注册资金)都转给我了,由我入的注册资金。”、“我是实际控制人。整个经营都是我在做。”、“当时有招商引资政策,就以这个名义,将钱入到兰香公司,由我操作的。”、“钱怎么用,我按照财务要求进行分配。”、“钱怎么花由我说了算。我是实际控制人。”

韩素伟该陈述内容与事实相符,由此证明出资安排都是韩素伟一手包办,李晓娟等股东不存在协助抽逃出资的行为。

案件事实很清晰,李晓娟将1300万汇入兰香公司属于理解有误,因兰香公司不存在增资问题,而其仅需要实缴270万即可,所以公司将1300万退还给李晓娟是理所当然的事儿,不存在抽逃出资问题。

然而,就这么一个再也简单不过、连小学生都能辨别的事实,哈尔滨中院主审法官却非得违背常识,强行将此认定为抽逃出资。这究竟是法官明辨是非的水平不如小学生、还是有意为之?

因此,希望黑龙江高院二审合议庭不要再犯同样的错误,切莫让司法判决成为人民群众茶余饭后谈论的笑话。

关于该案的进展,我们将进一步关注!(来源:法制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