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男女双方,经常会有互送礼物、发红包、转账等行为。那么,如果感情生变,情侣之间的大额转账,分手后还能要回来吗?

近日,我所就代理了一起,昔日情侣对簿公堂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一般而言,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日常的消费支出应当认定为增进、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共同消费,不应要求返还。本案中,在承办律师的努力下,成功帮助委托人要回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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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刘先生和张女士相识后正式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张女士陆续向刘先生提出借款,刘先生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多次向张女士转账。后因情感纠葛,双方分手。刘先生向张女士要回恋爱期间的借款,张女士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至今未偿还。刘先生认为张女士躲避、拒不偿还欠款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构成违约,也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我所接受刘先生委托,并协助刘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女士归还借款。

张女士辩称:恋爱期间存在相互转账的行为,单单以转账记录来认定借贷关系,或者要求返还款项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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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刘先生和张女士虽然曾是恋爱关系,但刘先生在恋爱期间,向张女士转账金额高达27万元,结合双方的收入情况、相处时间、双方的经济情况等因素,该数额明显超出了共同生产、生活的需求。本案中,张女士虽未向刘先生出具借条,也不认可刘先生主张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即使刘先生的转账是赠与,该赠与也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现双方已无结婚的意愿,赠与行为失效,因此,张女士应返还刘先生相应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张女士也多次向刘先生转款约11万元,另外,刘先生向被张女士转账“1314元”“520 元”等,不是以结婚为目的,只是为了表示爱意主动赠与,属于一般赠与,是无条件的赠与,不能要求返还。最终法院酌定张女士向刘先生返还赠与款项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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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恋爱期间,恋人之间通过微信、支付宝互相转账或是互赠礼物的情形十分常见。但是对于转账的性质,一般很少会有书面的凭证或者相应的备注说明,这就导致恋爱关系破裂后,双方经常会产生经济纠纷和矛盾。纠纷发生时,转账的钱款是基于赠与法律关系还是借贷法律关系,直接决定了一方有无返还的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案涉款项的认定,往往基于以下原则判定:

1、如果是特殊时间以特殊金额转账,比如在情人节、生日等特殊日期转账“520”“1314”等一些具有特殊意义的金额,一般应当认定为赠与,受赠一方无需返还;

2、如果并非特殊时期以特殊金额的形式转账,但是注明了“我爱你”“辛苦啦”“宝贝加油”之类的言语,一般可以认为是男女朋友之间表达爱意的一种方式,认定为是赠与比较合适,受赠一方无需返还;

3、如果转账的金额较大或者互赠较为贵重的礼物,例如黄金、钻戒等,应当考虑这样的资金往来可能是以缔结婚约为目的。如果两人明确约定该赠与以缔结婚约为目的,那么该赠与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如果男女双方最后分手,赠与财产所附目的无法实现,此时受赠与方应当将受赠的贵重财物予以返还。如果仅是一般赠与,则受赠方一般无需返还。

4、在其他情况下,不能排除可能是借贷等其他法律关系的转账,应当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