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并不关心足球,但也听说过一些大咖球员的名字,梅西便是其中之一,对他的了解,也仅限于知道“梅西”二字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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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关注到他,是因为他放特区政府、放香港球迷鸽子,引起各界不满,事件在网上沸沸扬扬。

事情发生在2024年2月4日晚上,在迈阿密国际与中国香港明星联队的比赛中,梅西并未出场,也未应特区政府要求以队长身份领奖,连与现场球迷解释未出场的原因都不干。

按照特区政府与主办方的赞助协议,除非因健康、安全问题,梅西至少应当出场45分钟。在开赛前,主办方仍确认梅西会在下半场出场,但到结束前10分钟,绿茵场上仍未见梅西身影,主办方确认梅西不能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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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在开赛前仍确认梅西会在下半场出场,至少有三种可能,一是主办单位也“被耍了”,人家本来就没有上场意愿;二是双方未就梅西上场事宜达成一致,直到开赛前仍在协商;三是梅西确实临时因个人健康原因上不了场。

为尽可能不扫到场球迷的兴,特区政府为此向主办单位提出采取补救措施,比如说能不能让梅西做代表领奖、向球迷交代,但主办方没有任何行动。

对此,特区政府连发两则声明 ,表示对主办方“极度失望”,会根据协议要求主办方负责,包括可能因梅西未出场而扣减赞助款项。

迈阿密国际主教解释称,这是团队根据球员伤病情况共同做出的决定。

昨日,主办方召开记者会,表示因梅西未能出场,将撤回1600万港元政府资助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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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这件事中,究竟谁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呢?

梅西吗?

我们知道,合同是有相对性的,与特区政府签订协议的是主办方,而不是梅西,因此,应当向特区政府承担违约责任的,显然是主办单位而不是梅西。

问题是,协议中不是说好梅西应当上场45分钟吗?

我们应当进一步知道,未经他人同意,只能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但不能为第三人设定义务。

主办单位与特区政府在合同中约定梅西至少必须上场45分钟,是在为非合同当事人的梅西设定义务,这样的条款对梅西是没有约束力的。应当由主办单位向特区承担梅西没有上场的责任。

如果确实有证据表明,梅西没有上场是因为伤病等健康原因,主办单位才能援引协议中的免责条款主张自己不承担违约责任。

按常理来讲,主办单位在与特区签订合同之前,会与梅西所在球队沟通,就上场人员、上场时间等重要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合同,否则,主办单位就是在“戏弄”特区政府了。

若主办单位与球队签订了合同,但球队最终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球队就应当向主办单位承担违约责任了。

问题是,球队与主办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梅西的上场时间,经过梅西同意了吗?

关于这一点,我个人认为无需经过梅西同意。

因为梅西是球队的一员,和球队之间具有一定程度的隶属关系,要接受球队的管理,球队安排其在比赛中上场,是梅西作为球队成员应当履行的职责,无需先经其同意。

归根结底,问题还是出在梅西身上,除非确实是伤病原因上不了场。但即便如此,也应当及时向主办单位说明情况,也可以按照特区政府的建议,赛后上场领奖,向球迷说明情况。

纵然所言不少,但这仍是一份失败的“辩护”,实在是找不出任何借口可以为梅西“挽尊”,也许人家也不需要,因为他知道,就算有这件事有怎样,该有的球迷还是有啊,该踢的球也照样踢,你们能拿“我”怎样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