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麻章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并联合区司法局邀请了麻章区干部职工、群众代表共计50余人进行旁听。

▲庭审现场干部、群众认真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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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干部、群众认真旁听

基本案情

该案是一起电信网络诈骗下游犯罪案件。2022年,被告人李某力、李某城、李某成、罗某水经他人介绍,分别在肇庆、佛山、东莞等地,提供各自名下的多家银行的多张银行卡,帮助他人取现或转移资金,并在转账过程中配合刷脸认证,沦为电信诈骗犯罪的帮凶。上述银行卡关联多起电信诈骗案件,涉诈骗资金共计26.2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力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交出违法所得。

庭审过程中,四名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等无异议,均表示认罪认罚。麻章法院将对该案择期宣判。

▲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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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法官说法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认真分析案情、以案释法,向旁听人员普及了出借银行卡并帮助取现转移犯罪所得资金的潜在危害。该行为不仅可能涉及到帮信罪、掩隐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多种罪名,还会导致被诈骗资金因流转多次而难以追回,极大阻碍公安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侦查。

通过本次公开审判,旁听人员对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法官提醒大家,应时刻保持警惕意识,切勿贪图小利将个人银行卡、电话卡等个人信息出租或出借给陌生人转移非法资金,让自己成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帮凶,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