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开设网店这一低门槛的创业项目成为众多年轻人“下海”创业的首选方式,但如果经营者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往往容易陷入侵权风波,一不小心就踩了侵权的“雷”,导致官司缠身。近日,麻章法院审结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依法判决销售假冒品牌商标产品的网店经营者赔偿品牌方10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基本案情

原告为某服装公司,先后在2001年、2010年、2020年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案涉的多个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服装、裤子等,该批商标的注册有效期经续展一直至2030年。

被告伍某是一名90后,大学毕业后选择开网店创业经营。经营过程中在其注册的直播平台以“一件代发”形式销售原告公司品牌服装商品。原告在开展商标维权调查时发现,伍某未经授权擅自以低价销售该公司品牌服装,认为侵害了该公司品牌服饰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将伍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麻章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案涉商标的注册权利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伍某在其注册平台的网店中将原告商标的文字设置为商品链接标题,并通过该链接展示、销售带有原告标识的男士西裤等商品。涉案文字及标识分别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相同及近似,确认被告销售的并非为案涉商标的正品,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虽然抗辩称其从原告授权经销商处采购涉案商品,但无法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其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被告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理应承担法律责任,但基于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注销,原告诉请由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伍某承担责任符合民法典有关规定,属于合理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和经营网店的规模及侵权商品销售等情况,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00元。

法官提醒

电商经营者在电商平台开展销售经营活动时,应当自觉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在采购选品时需注意鉴别商品来源及供货商是否具备品牌授权资质,不得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否则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广大消费者也要擦亮眼睛、理性消费,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正规商品,不要贪图便宜买“大牌”,从而忽视了商品质量。同时,要保留消费凭证,出现问题后可及时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条第一款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